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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ica1118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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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概念一問~~~請幫幫我!
題目:甲兄有房屋一棟,臨出國前將房屋交由乙弟保管,未料乙弟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出租給不知情的丙,
乙丙間成立租賃契約,乙並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丙,丙亦將5萬元押金交付給乙。


疑問一、請問承租人與出租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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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onica1118在2008-06-26 23:21重新編輯 ]


Monica 莫妮卡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6-22 22:54 |
a-ts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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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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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可對乙主張民法349、353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184後段?...不解,可否說明一下...我覺得是184前段
民法179...請求返還租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7-03 09:35 |
monica1118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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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大大~
很感謝您願意撥冗回答,針對您的回答小妹尚有不解...
1.疑問一、請問承租人與出租人成立租賃契約,想請問租賃成立幾個法律行為?.....一個債權行為(租賃契約)&一個物權行為(承租人交付租金),而承租人事實占有該房屋?

2.丙可對乙主張民法349、353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這是不是只針對買賣契約而言可主張權利瑕疵擔保,租賃契約也可以主張349、353嗎?

大大您說的~184I後段是針對純屬經濟上損失,184前段保護權利 後段保護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

感恩唷 表情


Monica 莫妮卡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7-03 23:38 |
panda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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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乙的行為,因為它是以自己名義,所以不生無權代理,所要注意乃是無權處分,因為乙本非房屋所有人。
1.租賃成立幾個法律行為?.....一個債權行為(租賃契約)&二個物權行為(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交付物,不動產應該是交付鑰匙)我認為租賃是標準的雙務契約,所以要有相對動作。而承租人事實占有該房屋,只是事實行為。

2.丙可對乙主張民法349、353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這是不是只針對買賣契約而言可主張權利瑕疵擔保,租賃契約也可以主張349、353嗎?既然乙是無權處分,你覺得租賃契約有效嗎?既然無效,有瑕疵擔保的問題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8-13 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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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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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大概是哪裡的民法作業
一個多月前的
就不再提供拙見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8-14 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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