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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0512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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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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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民法选择题问题5题求教,请高手相助
1.甲结婚时,乙将其轿车无偿供甲当礼车,甲乙间的法律关系为何?

a使用借贷
b赠与
(答案是a,为什么不是b呢?如何区别实益呢?)

2.甲以其自有之土地,设定抵押权给乙,借款200万元,继而向丙抵押借款100万元,嗣后并将该笔土地赠与其亲友丁,依民法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有误?
a丙于其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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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7-15 20:44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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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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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懒,所以简单回答~ 表情

1.甲结婚时,乙将其轿车无偿供甲当礼车,甲乙间的法律关系为何?

答:请自行参造赠与和使用借贷的法条!
赠与者,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与"对方之意思表示,明文"给与",不是无偿"供与"


2.甲以其自有之土地,设定抵押权给乙,借款200万元,继而向丙抵押借款100万元,嗣后并将该笔土地赠与其亲友丁,依民法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有误?

答:抵押权之设定先后,是影响到变价后之受偿顺序,而非请求履行清偿权利之先后。
答案为b就是因为c才是对的,丁对乙、丙之责任仅限于以该地供担保债权之责任,非债务清偿责任


3.下列何者非从契约?

答: 这题我不知道,不过我会选a是从契约,因为,结婚契约才是主契约。

4.
14岁之甲受雇于乙公司,担任职员,甲之父不同意甲之受雇。甲工作一个月后,就其所提供之劳务,得向乙主张?


答:因为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契约为效力未定,经甲之父(法代)不同意后,其与乙之雇佣契约无效,
所以甲与乙并无法律关系,故需用179,乙不当得利(甲之劳务) 179之要件,自已去看~ @@a

5.
下列何者为动产物权让与时之必备要件?

答: 要件为 1.交付 2.让与合意
a.b.c. 只是交付的小项目,并非全部!


[ 此文章被arelier在2008-07-16 14:05重新编辑 ]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7-15 21:34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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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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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忘了说~ 好事多磨~ 多磨就有好事唷~
实力是粹练而来~ 表情
目前仍在努力中~ 表情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7-15 21:47 |
lucky0512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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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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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厉害喔~!!! 表情
希望有机会在请教你几题民法的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7-16 00:16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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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楼回答的很好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7-16 13:18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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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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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打错了一个字 ~ 跟打太快~ 有一些些意思有错误~ 改了一下下
最近老打错字~ 表情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7-16 14:07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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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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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
第一题
使用借贷与赠与>所有权移转与否(民464&406)

第二题
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得将不动产让与他人。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867)
>故甲得将地赠与丁,而抵押权仍存在于该地之上

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声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873)
抵押物卖得之价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各抵押权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债权额比例分配之。(874)
>故丙得先于乙声请拍卖,但乙就卖得价金仍优先丙受清偿

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不足偿其负担者,受赠人仅于赠与之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负担之责任。(413)
>故丁对乙、丙之责任仅限于以该地供担保债权之责任


第三题
夫妻财产制之契约之所以成立其前提须有夫妻关系(故为从契约)

第五题
a b c 为交付方式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17 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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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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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两位高手拨空回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7-24 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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