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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ekc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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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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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禁治產下的受害者
因未婚的三姐因病去逝,所以母親繼承了三姐的財產及學校的撫恤金,但母親患老人失智症,已2~3年,所以遭二姐連合母親娘家的人,將母親宣告為禁治產人。

  我是家裡唯一的男生,自小便與父母親同住,本來跟著父親作生意,後來父親中風,我便收掉父親的生意,自己創業,當時父親的債務約300多萬,創業後原本還不錯,後來不會理財,導至欠銀行700萬,房屋遭法院拍賣,父親並已於3年前去世,當時因父親無財產還留有債務,因此3個姐姐跟1個妹妹全抛棄繼承,三年來這些嫁出去的姐妹從未拿錢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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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1 12:20 |
davi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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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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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還是要用法律解決,不過先離清,母親是由誰照顧中,他的花費由誰支出,這點很重要,如果是你照顧的話費用也是你支出的話,還是向法院舉證,將監戶人權力先行要到,如果不是的話,就另當別論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7-21 12:35 |
angleli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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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禁治產人依民法1111規定,有選任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之方式。
選任方式依該條規定。

如果不知道誰是監護人?
可以到你母親住所所在地之法院查。
打電話去問訴訟輔導科,會有幫助。

如果不是你當監護人?怎辦?是可以改選的。
依民法第1113第1項準用1094第2項
以利害關係人地位提起吧。
這是有實務見解肯認的。
臺東地方法院向臺灣高等法院提案的法律問題。
你可以這樣子試試看。

至於怎麼寫狀?
去法院依上開法條寫寫。
就有機會囉。

不請律師也通的。 別被律師騙錢。
去法院訴訟輔導科吧。很有幫助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1 22:45 |
derekc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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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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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底下的四位子女屬於利害關係人
所以不能擔任親屬會議成員也不能擔任監護人
我從出生除了當兵外,都是跟父母同住從未離開家鄉過
生意失敗後,房子被法拍,本身也信用破產
所以當初剩有300多萬的現金我都轉給三組
從此以後這筆錢却被二姐限制只能用在父母親的身上
嚴格來講,這筆也是我的,只是她們以怕我花掉為由,不給我用
只能用來支付父母的醫療及外籍看護的身上
除此之外,她們從未拿錢回來補貼,父母親都是我在照顧及供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1 22:54 |
angleli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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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親屬會議規定在民法第1129條到1137條。
二、民法第1133條規定,監護人、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成員。
三、親屬會議之組成規定在1131~1132條。
四、如果有開親屬會議,法院會斟酌會議的意見,選任監護人的。但選誰?法院依職權,為禁治產人之利益選任之。
    只有在無法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即無法定監護人,才會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
五、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法定監護人,依親屬會議的意見,只是徵求其意見,不是為依歸。
六、可能選任親等較近的人,實際照顧的人。
七、實務上比較常用戶長,這樣不用開親屬會議,因為親屬會議非常不好召開,但礙於補助,有時禁治產人本人就是戶長。
八、是可以選任子女的喔,在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情形,是可以選任子女當監護人的。
九、徵求親屬會議只是訓示,不要也可以。如果如數不足,也無法指定親屬會議成員,根本不需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
    這也是有實務見解的。



    你生意失敗後,房子被法拍,本身也信用破產,那就算改定監護人,也不可能是你。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1 23:13 |
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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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切記
你先把扶養父母的事證與該有的收據先蒐集
先不論你與你的姐妹有何細故
這到法庭上也是論證據的
保重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1 2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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