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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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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用电脑打字 无效
「自书遗嘱」用电脑打字 无效


   去年因病过世余姓男子,生前因拒绝分遗产给感情不睦的妻子,以电脑打字写了 一份遗嘱,并请四名友人签名见证,但却被法院判决无效。法官除引用最高法院判例 外,还举国内继承法权威学者见解,认定自书遗嘱必须本人亲自书写,以电脑打字不 生法律效力。
   鉴于使用电脑制作各种书类已是当前主流趋势,连院检起诉、判决书及警调侦讯 笔录,多年前也改用电脑制作,许多没碰过类似案件法官全不清楚法令居然如此规 定。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长林英志便认为,这样结果连他都很难接受。
   遗产拒分妻违反遗嘱通则
   余姓男子与李姓女子结婚廿一年,但因两人感情不睦,李女带着三名子女住在台北市,余某则独自在台南居住。
   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久病缠身的余某,自知即将不久于人世,于是以电脑打字方 式写了一份遗嘱并在上面签名后,拜托周姓友人开车载他前往台南地院公证处办理遗嘱认证。
   但因余某在自书遗嘱中,并没有将遗产分给妻子,违反《民法》继承篇的遗嘱通则,公证人曾善意提醒他,遗嘱中应该记载妻子的特留分,但他却当场拒绝这项提议,因此并未完成公证遗嘱程序。
   事后,余某为证明这份遗嘱的确是他亲自立下,曾分别请周姓、张姓、王姓、林 姓等四名友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后,隔天即以国际快递方式,寄给旅居日本横滨 市的姊姊,指定她为遗嘱执行人。
   打字非属自书遗嘱有判例
   同年八月十三日余某过世后,他的姊姊准备根据弟弟遗嘱分配遗产时,李女不仅百般阻挠,甚至还怀疑遗嘱真伪,余姊于是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确认遗嘱真正之诉。
   一、二审法官审理时,均引用最高法院廿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号判例,指自书遗 嘱的自书,必须符合「立遗嘱人亲自、直接书写」遗嘱全文及年月日,以便依笔迹鉴定是否遗嘱本人自为。如果以打字机或盲人以点字机为之,均不生自书遗嘱效力。
   另外,台南高分院法官还特别列举国内继承法权威学者史尚宽、戴炎辉、戴东
雄、林秀雄、许澍林、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等人合计五本继承法相关着作见解,全都明白表示以电脑打字非自书遗嘱,认定余某遗嘱不生效力,判决余某姊姊败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3 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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