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地方自治疑问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00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weet691123
级别: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x
0
[讨论] 地方自治疑问
请问各位先进,地方事权中的委办事项是要负"行政执行责任"是否要一并负"政策规划责任"?
另选罢法第二十五条"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
2008-08-12 00:06 |
shyulih
级别:
副版主
版区:
笑话集锦
x30
x266
分享:
▲
1.地方事权中的委办事项是要负"行政执行责任",而不负"政策规划责任"。受委办的机关,只负责“打拼”。委办事项,系指地方自治团体依法律、上级法规或规章规定,在上级政府指挥监督下,执行上级政府交付办理之非属该团体事务,而负其行政执行责任;换言之,它是办理上级政府〈一般而言,彼此没有隶属关系〉交办之事项,当然经费应由委办机关负担。当然,还得报上级核定〈不是口头说了就可以,白纸黑字〉。
2.同种公职人员选举具有二个以上之候选人资格者,以登记一个为限。为二个以上候选人登记时,其登记均无效。"是什么意思呢?比如,县市级的地方选举,县市长及县市议员合并举行〈也就是说同一天投票〉,某人对这两种公职都具备有“候选人”的资格,很抱歉,所谓「一个萝卜一个坑」,他只能登记一项,以后当选也是那一项〈县长候选人当选,就是县市长,不会是县市议员〉。县市长与县市议员角色不同,一个是地方行政首长〈在议会里有可能挨骂〉,另一个是民意代表〈在议会里可能人骂〉,总不能县市长同时身兼县市议员的。再打个比喻,如果本来就是现职立法委员,一旦当选县太爷,依惯例,必须辞去立法委员。这样多少可以了解了吧?
x
1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8-13 12:06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4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