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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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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我想我了解了
感谢八楼及九楼朋友的回答
谢谢~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10 14:27 |
e19840111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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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15条
从事业务之人,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于其业务上作成之文书,足以
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其主观构成要件既限缩于「明知」,是否亦得考量特殊类型之间接正犯
易言之,行为人其主观上为确定故意,而利用不确定故意之人实施不法构成要件该当之行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11 15:59 |
i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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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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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举例的来看好了

例1:
行为人甲没有生病,但欲请病假,遂向医生乙谎称自己有头痛,晕眩等症状,要求乙开具诊断证明,

乙误信甲而开出诊断证明,{甲因无医师身分不成立215的间接正犯,乙因无故意不成立215....我猜的}

例2:
承上例,乙明知甲欲使自己为不实之登载,且双方达成买卖不实诊断证明之共识,遂令不知情的护士丙

为之登载,乙是否成立215的间接正犯?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2-15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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