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能贈與他人的金額是100萬
所以就現金100萬的部份是沒有問題的
回答問題:
資料來源:遺產及贈與稅法
http://www.ntak.gov.tw/brief/service/045_law.htm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贈與稅租稅試算
※本程式僅提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另依申報書填寫計算。
贈與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贈與淨額
課稅贈與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贈與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