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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1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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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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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疑惑?(謝謝解惑完畢)
我知道一開始應該這樣論敘
A:(1)民法§345II規定,故買賣契約之成立不以出賣人對標的物之存在、有所有權、有處分權為必要。
        當出賣人和買受人相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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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gn00190851在2008-11-13 12:09重新編輯 ]


        【我始終相信著】
有些事,現在不做;以後就不會去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8 17:18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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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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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gn00190851於2008-11-08 17:18發表的 買賣的疑惑?:
請為各位大大:

甲擅自出賣丙的鋼琴給乙,並將鋼琴交付予乙了,該鋼琴交付乙後,因地震全毀。
請問:
(1)甲和乙的法律關係?
(2)甲得否請求乙支付價金,乙如為善意和惡意,有何不同。?

我很好奇~ 這個題目的第二小題,是你自己設計的嗎?
沒什麼~ 只是因為一般情況,這種題目,不會這樣問~ 表情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1-09 01:16 |
gn001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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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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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是應該是問丙可否請求返環吧?(我知道如果是丙的話,丙對乙的善意或惡意的請求返環)
但現在我疑惑是甲請求價金的方面?
我是在想不管如何是不是甲都可以請求乙支付價金嗎>?(這真的搞不懂?) 表情


        【我始終相信著】
有些事,現在不做;以後就不會去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11-09 14:18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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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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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滿好玩的~這是我自己的看法,你參考一下吧~

基本上甲與乙的關係是建立在買賣契約上,那就依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走不就好了嗎?
這是我的想法啦~

一、契約成立   <-- 一般的情況...........
      契約成立與否並不以,甲為所有權人或乙是否知甲為無權處分為必要,故買賣契約成立,既然有契約,那甲、乙雙方必須依契約,為權利義務的履行,所以甲對乙當然有權請求相當之價金,不過乙也有權對甲請求對價給付,而甲對於給付與乙之物也要負擔出賣人的擔保責任,例如:民349。


二、契約不成立 <-- 內部關係,特別情況

      甲、乙之內部關係,符合民87條的之規定,兩人為通謀虛偽之買賣時,甲、乙兩個人的買賣契約是無效的,既然契約無效,且兩人都為非善意,所以也沒有損賠的問題,相互間更沒有得主張的權力義務。(ps:此時乙對丙而言必定也是非善意)

三、結論
      乙是否為善意,是指乙是否知甲,實為無權處分之人,在法律上主要是對於丙的權利行使及是否可以取得該物之所有權有關,並不是對甲有關,亦不是買賣契約中所稱之非善意相對人的情況,所以只要買賣契約生效,兩人就有得主張的權利跟須負擔的義務。


[ 此文章被arelier在2008-11-09 17:2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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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分享,真正的高手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1-09 17:15 |
gn001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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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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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謝謝大大。
有解到我的疑惑了 表情 表情
感激


        【我始終相信著】
有些事,現在不做;以後就不會去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10 11:21 |
chaodetest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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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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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上來看看了,呵呵!
我來提一下我的看法,如果有不同看法,歡迎不吝指教:
1.甲和乙的法律關係﹖
Ans:我想,首先要先有一個概念,處分可分為: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沒啥好說的,而法律行為又可分為負擔行為(也就是我們一般說的債權行為)及處分行為(物權行為跟準物權行為)。
(一)
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譬如訂立買賣契約,只要依據民法153條,雙方當事人合意,有要約,有承諾,契約即為成立。所以買賣他人之物,契約是絕對成立,萬不可跟契約成立後的物權行為混在一起,觀念上要分開。
而物權行為,則是以〝物〞為標的所為之使物權發生得、喪、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所以要有處分該物的處分權為必要,如果缺少處分權,則會發生效力未定或是不生效的效果。
準物權行為,只的則是以〝物以外〞的其他財產權(例如:債權、無體財產權)為標的所為之使該準物權發生得、喪、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
(二)
善意取得是從物權的公示原則及公信原則而來,我稍微解試一下公示原則跟公信原則的概念。
公示原則:為保障交易安全,所以要有權利外觀(白話點說就是從外在可以很容易知道這物屬於誰所有,但要區分動產跟不動產。)在不動產物權方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所以妳買房子,要去看權狀登記上的登記名義人是誰;而動產物權則是以占有為其公示外觀。
公信原則:公信原則的公,指的是法定公示外觀,信則指的是信賴法定公示外觀,而法定公示外觀就是上面說的登記(不動產)跟占有(動產)。
只要符合公示原則,即可主張善意受讓;而準物權呢﹖因為債權並不要求一定要有法定的公示外觀,所以也就沒有所謂的信賴公示外觀可言,故亦沒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好﹗有了以上2個大概念,我們來看題目。
甲跟乙的法律關係:
甲擅自出賣丙的鋼琴給乙,並將鋼琴交付予乙了,該鋼琴交付乙後,因地震全毀。
首先:
(1)甲擅自出賣丙的鋼琴給乙,因債權行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OK,所以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成立。甲負有交付鋼琴及受領價金義務、乙則負有交付價金及受領鋼琴的義務。
但是依民法348條,甲必須使乙取得鋼琴的所有權,而甲是無權處分該鋼琴,所以就要看丙是否承認,所以鋼琴所有權的移轉這部分,目前是效力未定。但是如果符合公信原則,乙是可以主張善意受讓,題目說已交付,鋼琴是動產,故我推測乙應該是會主張善意受讓,所以乙取得鋼琴所有權。另外,依據民法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鋼琴交付乙後,因地震全毀這部分,跟甲沒有任何關係,除非當初買賣契約有訂定說,這鋼琴耐操耐打水火不侵,幾萬噸的重擊也無法損之分毫,那就另外有瑕疵擔保的問題,不過我想...沒人會做這種保證吧﹗
(2)所以囉﹗既然物已交付,甲當然可以請求乙支付價金,因為這跟鋼琴毀於地震無關,就像你在夏天去跟你非常熟的老闆買一根冰棒,跟老闆說,我十天後再來結清冰棒的錢,老闆因為跟你很熟,就說好,然後你把冰棒放在車廂裡騎2小時回到家,你能去跟老闆說,因為冰棒融化了,所以我沒吃到冰棒,不用付錢,你認為這樣行嗎﹖
如果單以你的題目來說,乙是善意或惡意。
善意就如同上面說的,乙可主張善意受讓,甲本來就可以請求乙支付價金,其實問題在於甲因為是無權出賣他人之物,但甲仍可請求支付價金,只不過對甲來說會構成不當得利或是侵權行為,但這部分是丙來請求,呵呵,所以你這題目,我覺得你一直忽略了丙這個角色,丙與甲跟丙與乙之間的法律關係。
而如果乙是惡意,那表示甲、乙之間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據民法87條,其意思表示無效,既然無效,也就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故乙無法取得鋼琴的所有權,甲也不能向乙請求價金,不過我的看法跟arelier大大一樣,題目比較不會這樣出,而且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誠如arelier大大說的,只要買賣契約成立,就有其權利可主張、就有義務要負擔,但是無效的話,法律上就沒啥可請求的。
以上完畢。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8-11-11 15:5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11-11 02:36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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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haodetest於2008-11-11 02:36發表的 :
好久沒上來看看了,呵呵!
我來提一下我的看法,如果有不同看法,歡迎不吝指教:
1.甲和乙的法律關係﹖
Ans:我想,首先要先有一個概念,處分可分為: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沒啥好說的,而法律行為又可分為負擔行為(也就是我們一般說的債權行為)及處分行為(物權行為跟準物權行為)。
.......

要注意唷..... 民87通謀虛偽自有無效之規定,
與民88 的意思表示內容或資格、物之性質錯誤而得撤銷之規定不同,勿引用錯誤 表情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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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1-11 14:29 |
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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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relier於2008-11-11 14:29(6樓)發表的 :


要注意唷..... 民87通謀虛偽自有無效之規定,
與民88 的意思表示內容或資格、物之性質錯誤而得撤銷之規定不同,勿引用錯誤 表情
謝謝指正,半夜回覆、頭腦不清,所以打錯法條,是民法87條不是88條,謝謝指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11-11 1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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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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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大大的解析看法,讓我得到不好 ,感恩阿~~~ 表情


        【我始終相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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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13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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