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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davidd4081於2008-11-27 17:25(1樓)發表的 : 甲被乙持菜刀追殺,因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所採取之防衛措施,喝令狼狗向乙攻擊,因屬民法149條正當防衛之意涵,且無逾越必要之程度,不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