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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lin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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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詢問法學高手
我一直看這二種差別?
但我看不出來
有沒有法學高手請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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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29 07:15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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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並未消滅,但債權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第144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係採抗辯權發生原則,即權利自體本身不消滅,其訴權亦不消滅,僅使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而已。

2.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非不得拋棄時效之利益

民法第144條第二項說明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債權人本於債權受領給付,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亦即『非不得』為否定之否定,等於『得』,債務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29 09:27 |
linlin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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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然是高手
謝謝你詳細講解
祝你   金榜題名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29 12:17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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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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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滅時效完成但債權並未消滅,惟債務人得以債權人之請求權罹於時效而為抗辯。
2.債務人非不得拋棄時效之利益,是秉於民法之私法自治精神,債務人得自為選擇。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14 1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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