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3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inlin07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有人可以帮我解释吗
到底溯及效力

是什么意思?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30 19:15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为原则。

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 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 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31 10:33 |
linlin07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03 17:30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楼说得没错,讲得更白话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如民法总则编施行法第一条、民法债编施行法第一条)
就是原则上,法规范的效力不能对于其立法前已发生的事实发生作用,例如,甲对乙说谎后,我们立了一个法,规定说谎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那这个法不能对甲先前说谎的事实发生效力,否则就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刑法也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内涵之一(刑法第一条)。
既是原则,就有例外,也就是某些特殊情形,可能因为公益等特殊考量,立法者认为有必要使法规范的效力对于其立法前已发生的事实发生作用时,这时侯一定要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例如,民法债编施行法第30条至35条等,都是法律例外溯及既往的适例,这样懂了吗?
还有,天气粉冷,应该加一点保暖衣物了吧!版主今天有特价,甚至免费的唷!

                                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6 17: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4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