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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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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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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合意管辖-条文疑问-第28条
28条第2项


24条的合意管辖.如当事人之一造为法人或商人.

依其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 而成立.

暗其情形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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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1 13:37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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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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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你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银行就要你在一堆密密麻麻的约定书签名,
这其中就一定有合意管辖条款,但谁看啊?就签了。

那假如合意管辖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为台北地方法院,而你刚好住高雄。
事后如果发生卡债纠纷,对用卡人来说就很不利了,因为法院通常要开
好几次庭才能了,而你每次都要 从高雄跑到台北去出庭,如果没有这个
规定,即使你再怎么理直气壮,但可能因为诉讼成本太高而认栽,对用
卡人就太不公平了。

所以92年时增订了这个规定,依照这个规定,你就可以在本案言词辩
论前声请把案件移送到你住的高雄地院,对你来说,就方便多了。

还有,这一项规定其实是从436-9来的,所以如果是属于小额诉讼程序
的案件,就要注意这条规定。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01 14:24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1 14:00 |
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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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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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谢谢我看懂了.谢谢你的举例

不过后面为什么又补一句

但两造均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表情


意思是指 被告原告如果都是 商人或是法人 就不能用这条文了吗?

因为24条的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之"一造"为法人或商人

请您看看啰~谢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1 16:54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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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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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的增订是为了防止合意管辖条款之滥用
以保障经济上弱势当事人之权益
所以只有以个人为当事人时,才有适用
而立法者以法人或商人作为经济上的非弱势者
所以就不需要保障(这只是立法者的预设)

举例来说
如果你是向银行申请刷卡机的「商号」或「公司」
同样有合意管辖条款
事后发生纠纷
除非是专属管辖案件
否则就照当初双方的合意,定第一审管辖法院
以原例来说,该到台北出庭就要到台北出庭啰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1 17:37 |
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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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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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了解啰

发丽人你说话好专业喔~!   表情

发型也很符合你的名字 表情

thank you~!  

你的指导我会记起来且好好学习地   表情


祝你顺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1 18:4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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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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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当
你的发型也不错看
咦!背包和我的也挺像的
加油噜!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2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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