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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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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不罰前行為
不罰前行為: 數行為, 侵害同一法益, 成立一罪名.

1.甲為了偷乙之車, 先侵入乙宅竊得乙之車key, 隔天再趁乙不注意, 於門口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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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pcyuan在2009-03-05 00:3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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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4 17:44 |
terry4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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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有錯...
我的想法
1.一個犯意,數行為,均侵害同一法益
2.第一個偷,破壞key跟丙的持有關係。第二個偷破壞乙對車的持有關係。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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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4 23:36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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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大答案不是很完整,我來補充一下:
題一 比較沒爭議(但可以就不罰之前行為作補充說明,詳如下述),是成立一個竊盜罪320沒錯,但是不罰的前行為,有侵入住宅306及竊取汽車之KEY320。因為學界通說認為,前行為的不法內涵已包括在主行為中處罰,故就法律效果而言,類似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

題二學說上就竊盜罪保護法益有以下爭議(這個才是本題所要測驗考生的爭點。)
甲說:竊盜罪之保護法益乃動產之所有權。
乙說: 竊盜罪之保護法益乃純在於財物之持有利益。
丙說: 竊盜罪之保護法益乃兼含所有權與持有權。
實務採乙說,通說採丙說。
回答本題套入以上學說檢驗,加上管見以為,因……故採….說,即可。在此不多做論述。

實例題一題25分,回答至此最少有12分~15分。
若是能在不罰的前行為部分,加上少數說見解分數至少15分起跳。
即不罰之前(後)行為旨在禁止雙重評價,惟有學者以為不應禁止雙重評價,理由在於,雖然行為人係侵害同一法益,但法律對於行為人卻是先後各有期待,是一次一次的期待行為人選擇合法行為而放棄違法行為,行為人在這樣的期待下也一次一次決定要違背法律的期待。如果只構成一個犯罪,則表示其他的侵害法益都不算錯,無異於行為人有了第一次侵害法益行為後,取得重複侵害該法益的權利。因此不罰之前(後)行為容有疑議。應以實質競合來處理。(以上摘自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
依少數說本案306及320應併合處罰。
~以上補充給大家參考,如有錯誤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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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5 22:4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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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黃老師跟通說一樣已採構成要件解決理論,他也認為不罰的前行為是根本不該當構成要件,所以是無罪的。

十年前啦,現在我不確定了難道他又改了嗎 表情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6 03:34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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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又翻了一下手上的資料,黃師採的構成要件解決理論僅提及不罰的後行為。如竊盜後之銷贓。(基礎刑法學 黃榮堅)
但是對於不罰的前行為書上並沒有多做說明,回到黃師刑法與利益思考一書,黃師是採我上述提及之見解沒錯。~~有時間我在去找找黃師到底有無變更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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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6 04:1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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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題二
後來把車開走的行為,可能仍然是無罪的,所以在題二還是只有一個竊盜罪。

要看那輛車實際上到底停在哪,如果不被認為在原持有人可以監督到的範圍內,那麼在KEY被偷走時(沒被原持有人等發現),同時該持有也就被破壞了。

所以後來把車開走可能就不該當竊盜罪。

反過來如果該車停在乙丙的監督範圍內,甲隔天再去開車,那就有可能是二行為犯兩罪。此時就必須要檢討是否該法益是同一法益,如cmcarp91大大所言之體系來判斷。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6 13:38 |
my2007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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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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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理論與學說,真得是要花上一段時間才能融匯貫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 | Posted:2009-03-07 00:24 |
serioco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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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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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實務既然採取保護持有利益的說法,那要怎麼解釋:所有人偶然發現被竊之物,而趁竊賊不注意,取回其被竊之物情形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6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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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eriocomic 於 2009-05-06 23: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問各位大大,實務既然採取保護持有利益的說法,那要怎麼解釋:所有人偶然發現被竊之物,而趁竊賊不注意,取回其被竊之物情形呢?



該名所有人不成立竊盜罪.因為欠缺主觀上"不法所有"之意圖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7 01:15 |
serioco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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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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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q8791042大大!再請問一下,在這種情況下,依實務保護持有利益的見解,對所有權人來說,這算「他人」之動產嗎?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7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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