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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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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总则的问题~求助~
有在达人村问过,但很可惜没人回答,是不是我的方式不对,还是题目不好回~~

以下4问题,请帮我想想,谢谢!

民法88、92、122、140~143的问题,不好意思,初次发文。有格式错误,请指教。
请各位帮我解答问题,谢谢!

(一)
(1)
民法88条"内容错误" 有二:内容错误和表意人若之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思

表意人若之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思,白话文是不是指~~
"若知实情,我就不会去做了。做了才知有其实情,才可撤销"
"知道实情还去做,不可撤销 "

举例:
我(表意人)想要买东西,你卖给我东西,但是其实那东西并没有这样的价值,我买了。
是后发现真的没那价值,可撤销吗?

如果是你骗我,就构成诈欺(民92)。如果双方都不知,我(表意人)可以撤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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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7 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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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学法律
还是要去补习班吧~~
法律在网路上学是一条绝径,绝不是捷径   表情

我想达人村的版主可能比我强
我还无业游民兼剩闲人士
只是大家将心比心
人自助而后人助
如果有人问你一堆问题
你将如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08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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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要考国考
又对法科很陌生...还是去补一下习会好一点
因为就算回答了...也不知道你可以理解多少

来试解看看...不见得对

一民法88条
(一)表示内容错误(第一项前段):系指表意人对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客观意思发生误认。
又分三种情形:1.法律行为性质错误。EX.甲欲出租A车与乙,乙误以为出租是无偿使用,而已使用借贷的意思承诺。
                     2.当事人本身之错误。EX.甲溺水被救,误以为是乙救的,赠与乙汽车一辆,实际上就甲的人是丙。
                     3.标的物本身之错误。EX.甲有两个相同皮包,一个是真皮,一个是人造皮,甲误认真皮为人造皮,低价卖给乙。



(二)表示行为之错误(第一项后段):

表意人虽之其表是行为的客观意义,但于行为时,误用了表示方法。(误言.误取.误写等)
EX.甲本欲送乙A书,却误说成B书
所以在事实上表意人并不知道误用表示方法,如果知实情即不会为该错误的表示。


你的举例
举例:
我(表意人)想要买东西,你卖给我东西,但是其实那东西并没有这样的价值,我买了。
是后发现真的没那价值,可撤销吗?

如果是你骗我,就构成诈欺(民92)。如果双方都不知,我(表意人)可以撤销吗?
是不是构成了"表意人若之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思"的要件?.......


我觉得跟这条没有关系
因为你说表意人想卖东西,这样的话并没有所谓的错误吧,不符合88条的要件吧。

民法360条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
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所以就对出卖人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表意人撤销权
1.表意人须无过失,本条的过失采:
   (1)实务采具体轻过失(欠缺予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民535)
   (2)学者通说采抽象轻过失(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民468)
2.错误须在交易上认为重要者
3.须未逾一年之除斥期间

所以请先把过失的定义搞清楚


还有顺便提一点
法律的观念,不见得与日常生活或是社会观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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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8 1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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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民法140条至143条,不太明白他的意思,可否以白话文的说给我听呢?
谢谢!!

请先了解消灭时效不完成的意义后再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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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8 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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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我自己会再加强,谢谢各位的回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8 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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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解如下 如有错误不要打我
1.民法88的错误是指表示的"内容错误",在学说上是指以表示主义为主,来作为当事人自主与交易安全两原则调和的标准,不过在88第2项例外的加上意思主义来补充,这就是为何构成要件中要加强的说"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因为她只是例外而已。

而所谓表示主义就是说,以当事人外部的表示为主,因为谁知道你内心真的在想甚么。所以民法88的意思表示错误指的是第1项本文的内容错误与表示错误,详细内容如wanhoug大大所言。

另外88第2项补充的就是意思主义,其中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也就是说原本是动机错误,法律把她拟制为内容错误。

您举的例子恐怕比较该当动机错误的类型,所以就要判断是否该当"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这就......您要多看学说实务的边界案例才能领悟。 表情
附带:本人悟性差现在也还是搞不太清楚 表情 表情

2.你要用224,而我不能用188举证免责,因为188指的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而你并不是要我损害赔偿,你是想要撤销该契约。如果你要告我184时我才会用188。实际来说不是能不能,而是要怎么用的问题。

3.122这个条文您应该看得懂(就期间最后一日如果刚好是假日,就延到下一天,而且不是假日的那天来算),您可能是看不懂121吧,鉴于121很机车,您先确认是不是看不懂121后我再回答好吗 表情

4.140~143是因为原来可以行使时效消灭抗辩权人或请求权人,与现在真正可以实行该权利的人不一致或难以真正实行,为了给后面那个人一点时间来重新确认要不要实行,所以才有140~143这4条规定,我举其中一个例子说明

请看141某A6岁有500万,之前借给了B,后来在该债权时效要终止前6个月内该A的法定代理人死了,然后也不知道怎么搞的,没人来当她的法定代理人,那由于她是无行为能力阿,他当然不能也不知某B可以提出消灭时效抗辩权,所以如果这时候时效过了就真的算过了,那原来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反而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所以141就认为,当A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如果真的那么神奇都没人要当她的法定代理人的话,那就等她有行为能力时6个月内都可以行使该请求权,就是141的法律效果--------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

反过来是A可以行使时效消灭抗辩权时也是相同的道理(A欠B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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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9 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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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 我再吸收一下~真的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0 1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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