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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tttgy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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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才5岁,就设限那么多
一下子过失,一下子责任云云
5岁哪懂真枪还是假枪啊?
就12条给他贴上去就好了嘛
何苦让他进入犯罪论体系啊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叙述虽不清楚,但仍有点出可为刑罚客体之【行为品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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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9-04-03 14:36 |
从零开始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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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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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歉~
九楼的文中
是二七二旋然而降二七六
已经修正
很抱歉造成误解
请大家见谅
[ 此文章被从零开始在2009-04-03 15:42重新编辑 ]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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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4-03 15:23 |
从零开始
级别:
初露锋芒
x6
x169
分享:
▲
▼
回应十楼见解
由于杀人罪系属刑法第十二条之特别规定范围
因此
如果要解除此孩的刑事责任
我们不得不以
迂回
的手法
来帮助并减免其罪责
依据
第 12 条 (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过失)
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第 18 条 (未成年人、满八十岁人之责任能力)
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
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 此文章被从零开始在2009-04-03 15:4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引用法条正确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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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4-03 15:32 |
gytttgy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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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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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嗯.....无意笔战,以下仅是个人想法
就一个5岁的儿童而言,他焉能分辨得出真枪与假枪?况且时下的假枪亦假以乱真
然而在幼儿的想法世界里恐怕无真枪、假枪之分,只有玩具枪的认知吧
彼幼童岂认识自己手上所持是否为风险,怎又认识枪枝不可朝人招呼
这一切皆系一种假设,倘若幼童连其手上所持是枪(风险)都不认识呢?
是故,他能否尽到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责任,我认为颇强人所难
更遑论幼童有第2项预见其发生,确信其不发生的主观意识存在
幼童纵使实现了风险,不过这样的风险追根究底,是谁所促成?
警察的配枪应该随任务而随身佩带,并且慎防遗落及遭受危害
随着任务终止或下班后,其配枪应是锁在派出所的枪柜当中才对吧
岂知这位糊涂老爸竟然把枪枝带回家中,这个风险由谁所创造呢?
迂回沿用法条,即使最后的结果终究是不罚,这孩子还是进入了司法体系
在个强调少年宜教不宜罚的国家亲权社会,污名化的烙印是一辈子都挥之不去的阴影啊
呃.....国家考试千万别这样写,还是回归12楼见解吧,因为我是来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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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9-04-05 05:01 |
user741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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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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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 都一直 围绕在 小子 拿了喷子 把 老子给 杀死 ...
但我问你 警察配枪 一定 有 配枪 使用 保管 相关规则
为何 小孩居然可以拿到警用枪 跟 老子说 哈喽 ???
重点是在 小子 老子 及老子服务的行政机关 这三方上的关系
我只知道 法律要探求真意
要先看 老子服务的行政机关 是否 有行政上的疏失
再来看 老子是否有照规定去做 如果他没有 老子服务的行政机关 也需负责
最后再看 小子的精神状况 引进 我国已经通过国家考试 的 精神科 医师 来提供该 小孩 的精神状态
再来决定是否 类推适用 刑法 相关规定
很抱歉 我的刑法 还没学 所以先用 一般通用 逻辑 思考方式 来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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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09-04-05 08:27 |
goodbye177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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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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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引用 user7414 于 2009-04-05 08:27 发表的 :
再来决定是否 类推适用 刑法 相关规定
很抱歉 我的刑法 还没学 所以先用 一般通用 逻辑 思考方式 来解题
刑法禁止类推适用,仅法规定
第 1 条
行为之
处罚
,以
行为时
之
法律有明文规定
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
但民法可类推适用
第 1 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
习惯
;无
习惯
者,依
法理
。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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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4-05 10:22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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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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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孩是276过失致死吧...!!
因为客观上爸爸是死了
小孩也没杀人或杀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犯意...!!
小孩对枪的危险性不了解->无认识过失
小孩对枪的危险性是了解的->有认识过失
若是杀人行为:
小孩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272
最后再依刑18-1未满14岁及刑86送去感化教育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5 11:09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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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4-05 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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