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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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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民法继承1154条限定继承之疑问
新法规定
1154条第2项: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前项限定之继承时,其他继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1)于为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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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u.tony在2009-03-23 17:01重新编辑 ]


有错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23 0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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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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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u.tony 于 2009-03-23 09:34 发表的 关于民法继承1154条限定继承之疑问: 到引言文
新法规定
1154条第2项: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前项限定之继承时,其他继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1)于为限定继承前,已为摡括继承表示。
(2)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所定期间。

我的疑问是,既然规定一人为限定继承,其他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继承,如此一来不就表示其他继承人无需为表示(不管逾不逾期)即可为限定继承人了。

这样一来,第二款似乎有点奇怪,逾越1156条这个人到底是限定继承还是概括继承人


逾越1156条这个人就变成概括继承人了,没错。
法条规定并没有问题........ 

首先要厘清的是1156条为限定继承期限的起算始点
由原来的「继承开始时起」
修改为「继承人知悉其得为继承之时起」

那答案就揭晓了

例如:
甲于1月1日死亡,第一顺位继承人有ABC三人
A于当日即知悉,并未为任何之表示
BC则于1月20日才知悉
B于4月10日向法院呈报限定继承,C未为任何之表示

则B依1154条第一项,为限定继承人
C依同法条第二项,视为限定继承人
A依同条第二项第二款,不得主张为限定继承人

这样应该很清楚了吧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23 10:3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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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3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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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上:
其他继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于为限定继承前,已为摡括继承表示;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所定期间。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即有下列情形者不视为。

关此,已逾越1156条所定三个月期间,而继承人其中一人主张限定之继承时,对其他继承人不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至于您的问题,对其他继承人来说,当然还是交由他们自主决定啰!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3 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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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1156立法理由:

一、依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另设限定继承及抛弃继承制度,使继承人有选择权,故继承人依本条规定主张限定继承,即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所定「除本法另有规定」之情形。然因现行规定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期间及起算点不合理,且社会上时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久未连系,不知被继承人已亡故而自己成为继承人之情形,致未能于上开期间内完成限定继承程序,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对其失之过苛,爰将第一项期间起算点修正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为之,使继承人能自知悉时起有选择主张限定继承之机会,以保障其权益。又所谓「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系指知悉被继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成为继承人之时,始开始起算主张限定继承之期间,盖继承人如为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顺序次亲等或第二顺序以下之继承人,未必确知自己已成为继承人,故应自其知悉得继承之时起算,以保障继承人之权利;又如继承人因久未连系,不知被继承人婚姻及家庭状况(如有无子女),纵日后知悉被继承人死亡,惟不知悉自己是否成为继承人者,仍非属本条所定知悉之情形,故当事人是否知悉,宜由法院于具体个案情形予以认定。

二、又现行法规定主张限定继承时应同时开具遗产清册,故而时有继承人因不及开具遗产清册致未能于法定期间内主张限定继承,爰将现行条文修正为由继承人先向法院为限定继承之意思表示,复再由法院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之期间,命继承人提出遗产清册,必要时,法院亦得因继承人之声请展延提出遗产清册之期间。继承人如届期仍未提出,则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主张限定继承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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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3 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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