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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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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27 16:21 發表的 緊急避難避成禍: 到引言文
小強開心的開新車,在超速狀況下發現一隻不該出現的狗,隨時煞車不及,並閃狗轉彎侵入對方車道,而對方車道也正有君君的車急駛當中.
.......

表情 題目沒看清楚...
小強是先煞車,然後為了閃車道上的狗才轉入對向車道的,是以無阻卻違法事由。
小麗的過失至此因果流程停止,接下來的風險係小強所引起。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28 04:43重新編輯 ]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7 22:00 |
navy10w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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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強~不可主張緊急避難(不符構成要件,就算撞上小狗對其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均不會造成法益侵害),
    但可主張過失行為另民事賠償責任
君君~可主張緊急避難(行為該當構成要件),但有民事賠償責任
小張~可向小強及君君同時訴求民事賠償(但如法院判決小華之監護權屬君君則小張不得向君君求償)
君君~可向小強訴求民事賠償
小強~可向小麗訴求民事賠償
小麗~依題意看無"故意",乃屬狗之自發行為(天然災害),故無刑事上之責任,但基於義務則有民事之賠償責任

看完題目後所為之第一想法,..........汗顏!!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8 00:04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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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車,(頑皮狗當場 變天使向天堂去了)並閃狗轉彎侵入對方車道(原文)
車子煞車都有慣性,持續行走(安全距離是車長x速度km/hx0.1=??公尺)例:4.5x100km/hx0.1=45m,所以有1.撞死狗2.轉彎侵入對方車道
怕網友誤會已煞住車,小強神經轉向對向車道

煞車不及,(頑皮狗當場 變天使向天堂去了)並閃狗轉彎侵入對方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
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
駛。

攻擊性緊急避難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7567

送分送成這樣了,大家應該都知道答案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28 07:4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8 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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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28 04: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攻擊性緊急避難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7567
.......



版大人真好
連看戲都給賞表情
本來想說今天再來好好研究的
可是好像大家都解得快差不多了

不過~~~怎麼會突然出現我的文呢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8 11:07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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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哪一位大大可以再做個總結嗎??
我已經看到"霧煞煞"了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28 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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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來總結的
我只是來試看看的而已

小麗得主張小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184)

小強對小麗不得主張緊急避難(民法150)
成立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而緊急避難的成立要件,須避難者所遭遇者為急迫危險,而頑皮狗跑到馬路中央,是否造成小強急迫危險?
我覺得(既然是討論,用語就不要這麼講究),小強並沒有遭遇急迫危險,因此把頑皮狗壓死,不得對小麗主張緊急避難,依民法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主張小麗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君君不得主張緊急避難(刑法24)
小強侵入車道,對君君而言具有緊急避難狀態,惟避難行為須係客觀上不得已者,即避難行為須是避免法益遭受侵害在客觀上最後且唯一之手段,而君君自己被撞傷的危難與撞死小華之間,並非不可避免之利益衝突現象,因此君君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依刑法276條成立過失致死罪。

然後照L大所說,該刑事的爭點造成過失致死的到底應該是小強或是君君。

依照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小強轉向車道和君君撞死小華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若認定在通常情況下,足以造成該結果之發生者,則該條件即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反之,若該條件在通常情況下,並不會造成該結果,則不具有因果關係。
小強轉向車道和君君撞死小華,依客觀判斷,係君君做錯誤決定,在通常情況下,並不會造成此結果,因此兩者間不具有因果關係。君君成立過失致死罪。

小張得依民法194條向君君請求損害賠償。

其實也不太會解,但是想說還是來試看看好了表情
解這種題目...真是累人
PS.  道交條例我真的不會...所以就省略了,只用民刑總+法緒在解囉
還有...我也不曉得到底陷阱在哪裡說表情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3-28 15:43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8 1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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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道路交通是特別法應優於民法
所以不可主張緊急避難
刑法部分q8791042 最正確,可惜放過小強
君君,小強,小麗各過失致死
車禍民事部分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7567各依責任比負責
狗的部分,由小強,小麗各依責任比負責
小華的權利由君君,小張共有(內部依情況而定)
所以君君,小張有權向小強,小麗提賠償
小張向君君對女兒部分屬內部依情況而定比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8 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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