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0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綁架
甲打電話給乙,聲稱乙之子已遭其綁架,要求乙至提款機將贖金一百萬元轉入甲指定之帳戶。然而,甲不知自己錯撥成丙的電話。丙接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8 13:54 |
song81189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普通詐欺罪未遂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8 14:3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甲撥錯乙的電話誤丙為乙之行為.為等價之客體錯誤非打擊失誤.等價客體錯誤乃
行為人主客觀不一致.且主觀上欲侵害之客體與實際上侵害之客體其法益具有等價性
.故題中.甲撥錯其電話於丙之行為.在不能明白其電話另一頭是甲之下.乃客體不明確
而非行為上之失誤.又對其等價客體錯誤之見解不論學界及實務界對甲之犯行成立不
因客體錯誤而受其影響

2.339詐欺罪:係為雙向形之更成要件.亦是自損型之構成要件.
乃行為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以具判斷價值不實資訊告知不知情之他人.
使他人陷於具判斷能力之下判斷錯誤自由交付其財務.題中甲之行為雖以詐術欺騙丙
之行為.但丙對其交付題物之意願乃是甲以脅迫之方式.使丙心生懼怕而非其自由意願
下交付其財務之意思.故甲之行為不能論以詐欺罪

3.甲之行為成立346恐嚇取財罪
乃行為人意圖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於言所有.而詞.行為上之強暴脅迫.使他人心聲懼怕而交付其財務
使得成立本罪.故題中甲打電話給乙.聲稱乙之子已遭其綁架.要求乙至提款機將贖金一百萬元轉入
甲指定之帳戶.然而.甲不知自己錯撥成丙的電話.丙接到電話頓時心慌.遂依指示至郵局進行轉帳
符合346之客觀要件.主觀上亦滿足其意圖.惟.丙聽從丁的勸告.便冷靜下來先回家.果然發現其子
剛帶著同學回家玩網路遊戲.根本沒有綁架一事尚未達於既遂之之階段.支配他人之財務.且甲之
行為乃雖誤丙為乙.如前述所開.扔不引想刑法346第2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10 16:52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08 19:4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6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