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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性殺
甲在實施強盜行為時,見被害人乙姿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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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4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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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竊盜未遂?
1.題意.甲在實施強盜行為時.針對其客觀上甲實施竊盜之行為.其主觀上有意圖而為之.惟
.甲之行為是否以達於著手?
2.甲之行為.已支配其他人之動產故為既遂.若已著手但尚未支配他人之動產故為未遂.若尚未著手
為不罰.故基於刑法之兼抑想想.甲之行為不成立竊盜未遂

二.甲之行為是為成立強之性交之加重結果犯.或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結合犯?
1.加重結果犯:乃行為人.犯基本罪之故意.而意外過失達成其重罪.且行為人對其過失加重之結果
之部分於客觀尚須有預見可能性
2.結合犯:乃行為人係為數行為具數犯意而犯數罪名.而因刑事政策下將兩罪於法條上名制定為一罪
3.依提意.客觀上甲見被害人乙姿色頗佳.遂為強制性交.乙不從甲則用力掩住其口鼻.終致乙死亡.
甲為意圖滿足其性慾.故成立刑法221之強之性交罪.惟.於客觀上.乙不從甲則用力掩住其口鼻.終致
乙死亡.甲之主觀上是否另具備殺人之故意或過失致被害人死亡?
4.故.基於刑法之兼抑思想.論甲之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加重結果犯

三.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26強制性交罪之加重結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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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題示為強盜,居然以竊盜解題,難免牛頭不對馬嘴。另於行為人之主觀犯意部分,飄忽左右嚴重影響解題重心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15 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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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4-17 13: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在實施強盜行為時,見被害人乙姿色頗佳,遂為強制性交,乙不從甲則用力掩住其口鼻,終致乙死亡,問對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擬答:
一、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
客觀上甲用力掩住乙的口鼻的行為造成乙死亡之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主觀上甲亦有殺人之未必故意。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甲成立本罪。
二、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6條之一強制性交殺人罪
刑法上有關結合犯之定義,多數看法係以為其乃結合數原足以獨立成立之行為而為一罪之犯罪形態。刑法第226條之一即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形式結合之新犯罪結構。依題示,甲強制性交被害人乙,乙不從甲則用力掩住其口鼻,以逞其性交之遂行。甲對於乙可能因窒息而死亡應能預見,然卻執意為之,構成本罪要件該當,且具故意,成立本罪。
三、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2條第二項強盜強制性交罪
依題示,甲實施強盜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惟題意並未明示係強盜既遂或未遂,依實務見解,其基本罪與相結合罪間具有時空上的緊密關連已足,且條文僅規定犯強盜罪,故強盜未遂亦得為強盜結合罪之基本罪,而與強制性交行為相結合。甲實施強盜行為時,見乙姿色頗佳,遂為強制性交,成立刑法第332條第二項強盜結合罪。
四、結論:
綜上,甲成立刑法第332條第2項強盜強制性交罪、第226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結合罪與第271條故意殺人罪。第271條與第226條之一係侵害同一生命法益,為免重複評價,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論強制性交殺人罪,與強盜強制性交罪,犯意個別,數罪併罰。
.......

感謝Winkor版大,Kch大、風天大 三位熱心給予指點,文做以下修改:

一、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客觀上甲用力掩住乙的口鼻的行為造成乙死亡之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主觀上甲雖預見乙可能因窒息而死亡,然卻執意為之,任由事態自然發展,其有殺人之未必故意。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甲成立本罪。
二、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題示情形,甲見被害人乙姿色頗佳,遂違反其意願為強制性交,並以強制力掩住其口鼻,逞其性交之遂行。甲的行為係為滿足其個人性慾,並深具與法敵對之故意,成立本罪。
三、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罪之基礎行為
刑法上有關結合犯之定義,多數看法係以為其乃結合數原足以獨立成立之行為而為一罪之犯罪形態,刑法第332條即普通強盜罪與其他罪形式結合之新犯罪結構。本題中,甲實施強盜之行為已成立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惟題意並未明示係強盜既遂或未遂,依實務見解,其基本罪與相結合罪間具有時空上的緊密關連已足,且條文僅規定犯強盜罪,故強盜未遂亦得為強盜結合罪之基本罪。甲的強盜行為已構成本條結合罪之基本罪。
四、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與第271條殺人罪,並構成第332條強盜結合罪之基本罪。依形式結合犯,甲得分別成立第332條第一項強盜殺人罪與第二項強盜強制性交罪。然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強劫之基礎行為祇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姦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此即為避免對強盜行為二次的評價。故依上開決議,本題之強盜基礎行為應與情節較重之殺人罪結合,並另成立強制性交罪。惟管見以為,甲於強盜行為時強制性交並殺死被害人乙,惡性可謂重大,應另採學者之見解,將強盜行為與先實施之強制性交行為結合成強盜強制性交罪,而殺人罪則為餘罪,兩罪併罰,以儆效尤。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21 01:5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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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5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認真,但二部分論述似較接近刑226而非之1,且四部分結合犯之處理不當(應為刑332之競合)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5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7 1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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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4-17 13: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在實施強盜行為時,見被害人乙姿色頗佳,遂為強制性交,乙不從甲則用力掩住其口鼻,終致乙死亡,問對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擬答:
一、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
客觀上甲用力掩住乙的口鼻的行為造成乙死亡之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主觀上甲亦有殺人之未必故意。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甲成立本罪。
二、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6條之一強制性交殺人罪
刑法上有關結合犯之定義,多數看法係以為其乃結合數原足以獨立成立之行為而為一罪之犯罪形態。刑法第226條之一即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形式結合之新犯罪結構。依題示,甲強制性交被害人乙,乙不從甲則用力掩住其口鼻,以逞其性交之遂行。甲對於乙可能因窒息而死亡應能預見,然卻執意為之,構成本罪要件該當,且具故意,成立本罪。
三、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2條第二項強盜強制性交罪
依題示,甲實施強盜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惟題意並未明示係強盜既遂或未遂,依實務見解,其基本罪與相結合罪間具有時空上的緊密關連已足,且條文僅規定犯強盜罪,故強盜未遂亦得為強盜結合罪之基本罪,而與強制性交行為相結合。甲實施強盜行為時,見乙姿色頗佳,遂為強制性交,成立刑法第332條第二項強盜結合罪。
四、結論:
綜上,甲成立刑法第332條第2項強盜強制性交罪、第226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結合罪與第271條故意殺人罪。第271條與第226條之一係侵害同一生命法益,為免重複評價,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論強制性交殺人罪,與強盜強制性交罪,犯意個別,數罪併罰。

.......

對2樓擬答除版大之評語外,建議如下,希望對大大有幫助:
1擬答一:紅字部份可能要進一步論證甲主觀上為何具備未必故意。
2擬答二:紅字部份的論述的確像17條加重結果犯的要件,果如此,那應該是226沒錯。
    又論述之順序應該先就客觀要件、主觀要件依序檢討,紫字部份,構成要件該當(當然包括客主觀要件)之
    後,為何又來個且具故意?順序上亦有值得檢討之處。
3擬答二與三對於結合犯之論述,最好先就基本罪及結合罪依序檢討,均成立犯罪後,再引用法條說明成立結合犯。
4擬答一既已論證甲具有殺乙之未必故意,那是不是會成立332條第一項的結合犯,似乎也應該論述一下吧!表情


其實大大已經很認真在作答了,但還是可以檢討出一些缺點。
原因無他,因為檢討別人是比較簡單的啦!所以大大千萬別因此難過,再加油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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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90 (by winkor) | 理由: 切中關鍵,所言中肯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0 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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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恩風天 大,熱心提供以下實務見解,特予回文,盼與諸位分享。

實務見解:有關多重結合犯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78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
會議日期: 民國 78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1 卷 9 期 73 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第 1182 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第 1214 頁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101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2 條 ( 58.12.26 )
懲治盜匪條例 第 2 條 ( 46.06.05 )
決議: 強劫之基礎行為祇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姦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提  案:「強劫而故意殺人」及「強劫而強姦」者,均為結合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分別定有處罰明文。設基於一個包括之認識,對於同一被害人實施強劫,而兼有強姦及殺人行為時,應如何適用法律處
斷,有下列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強劫之基礎行為祇有一個,僅能與殺人或強姦行為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分論併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在通常情形,殺人與強姦兩者法定刑比較,以殺人罪為重,可擇殺人行為與強劫相結合,成立「強劫而故意殺人罪」,其餘強姦部分如經合法告訴,另成立強姦罪。如依行為先後或情節輕重言,亦可認強姦與強劫相結合,成立「強劫而強姦罪」,殺人部分則為餘罪,兩者均應分論併罰。
乙說:強劫之基礎行為雖祇有一個,但不能謂其繼續之強劫行為,祇能與殺人或強姦相結合一次,僅成立一個結合罪。因之可成立「強劫而故意殺人」及「強劫而強姦」二罪。
以上二說,何者為當?提請公決

決  議:強劫之基礎行為祇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姦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樂於分享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1 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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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20 20: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2樓擬答除版大之評語外,建議如下,希望對大大有幫助:
4擬答一既已論證甲具有殺乙之未必故意,那是不是會成立332條第一項的結合犯,似乎也應該論述一下吧!表情



其實我在3樓的建議4,意思就是要大大論述一下,如果也成立332第一項的結合犯,那和前面的結合犯要怎麼處
理的問題。之前有讀過這個實務見解,熊熊記不起來,感謝大大的提供。表情


這個實務見解,用一個比較白話的方式去理解,就是甲只有一個強劫的行為,所以只能用在一個結合犯,但到底
要用在那個結合犯,這個實務見解採從重原則。另一個較輕的結合犯,就只能論以餘罪,再和較重的結合犯競合。

而本題如依大大所解,和這個實務見解是在討論同時成立「強劫而故意殺人」及「強劫而強姦」者,情況有點不同,
要不要援引這個實務見解,見人見智。
但在解題的時候,如果認為強制性交與乙死亡成立結合犯(226-1),而且也成立強盜殺人的結合犯,則兩個結
合犯都要加以論述,然後再就甲只有一個殺人的未必故意,能不能同時用在兩個結合犯的部份加以處理,,那答案應
該會比較完整。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21 09:18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1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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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關於「甲為強制性交,乙不從甲則用力掩住其口鼻,終致乙死亡」這一段事實的涵攝,我會比較偏向於甲犯的是強制性交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226條第一項)。
因為13條第二項的未必故意之要件之一「預見其發生」
和17條加重結果犯的要件之一「能預見其發生」
二者法律效果不同,應該嚴格加以區分。
原則上除非從題意可以明顯判斷出行為人有「預見其發生」之情形,否則不宜自行揣測或假設否則未必故意的內涵就會無限上綱,甚至被濫用
依題示甲用力掩住其口鼻之目的是為了要強制性交乙,其主觀犯意相當明顯,如果因此造成乙死亡,那應該只是「能預見」會造成乙死亡,而沒有達到「預見」乙會因此死亡,而乙之死亡並不違反其本意的程度,所以甲對乙之死亡並不具備未必故意。所以我認為甲應該成立強制性交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1 0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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