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1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ar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問題...錯誤
一、甲向乙表示願將其手機以新台幣(以下同)七千元出售,但乙誤聽成一千元,並同意購買,甲不知乙聽錯價金,遂當場將手機交付於乙,同時約定二天後付款。
問: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設乙取得手機後旋即又以五千元出賣於不知情之
丙,並同時交付,以賺取價差。嗣乙得知聽錯買賣價金後,立刻退還丙五千元並
請求丙返還手機。問:乙得依何種法律規定向丙請求,又其主張有無理由?
.......
這是Alyson同學的解答.....

簡答: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6 18:01 |
mar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了這題民法的解答,我有不同的見解:若有錯誤還煩請糾正

1.甲乙買賣契約及交付手機物權行為,再乙上未行使撤銷權之前,仍有效成立!
2.倘使乙行使撤銷權之後,該買賣契約,則溯及不生效力,即無效!則乙負有返還手機給甲,對丙則是給付不能,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大概中了李淑明的毒太深了 表情


[ 此文章被marsha在2009-04-16 18:3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9-04-16 18:0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6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