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民法-蜜桃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29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級別:
小有名氣
x65
x292
分享:
▼
x
0
[討論] 民法-蜜桃
某餐廳位於盛產名貴水蜜桃之風景區,該餐廳店主甲,在每一餐桌上置一籃水蜜桃,並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x
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20 23:46 |
song811895
級別:
小人物
x0
x7
分享:
▲
▼
契約 損害賠償
x
0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21 11:34 |
winkor
級別:
小有名氣
x65
x292
分享:
▲
▼
下面是引用 song811895 於 2009-04-21 11:34 發表的 :
契約 損害賠償
老兄:
你這種答覆,
只能用嘆為觀止來形容了,
未免太過於簡略了,
能否稍微解釋一下?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x
2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4-21 13:41 |
changnew
級別:
路人甲
x0
x28
分享:
▲
(一)甲可能依買賣契約向乙請求價金:
1.買賣契約是否成立,需要約及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方能成立並發生效力。
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
不視為要約」,可知甲已向乙發出要約。
2.惟乙逕行食用水蜜桃後,表示係因誤認水密桃為A餐甜點,顯係無買受之意思表示,
雙方對買賣之意思不一致。依民法153條反面意義,雙方表示意思不一致者,契約不成立。
故甲乙間對於水蜜桃未成立買賣契約,甲不得依民法第367條向乙請求買受價金。
(二)甲可能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利益:
1.依上述甲乙間未成立買賣契約,則乙食用水蜜桃之行為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致甲遭受損害。依民法179條規定,甲可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所受利益。
2.然水蜜桃已為乙食用,無法以原物返還,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
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
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故甲得向乙請求不當得利之價額。
(三)甲可能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乙食用水蜜桃,並無法律上原因,乃構成對甲之水蜜桃所有權不法侵害。且甲已標明水蜜桃
之價額,顯已盡告知之義務,乙仍誤為餐點之一部分而食用,應認其有過失,故構成要件該當,
甲得向乙主張損害賠償。
(四)結論:甲可擇一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水蜜桃之價額,或提出損害賠償。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30 (by winkor) | 理由:
解題詳盡,說明清楚
x
2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22 13:06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0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