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4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扣押搜索???
司法警察甲持記載「應扣押之物:槍彈」的搜索票搜索乙宅,在搜索過程中發現另有毒品,甲應:
(a)立刻停止搜索,報告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4-30 23:00重新編輯 ]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30 10:44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提供以下94年法律政風考題,文自高上高普考解題區,請參考如下。
www.get.com.tw/goldensun/exam/answer/94kp/PDF/K56.pdf

一、搜索票未記載之物,在何種情形下得扣押之?試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說明之。
答:
搜索票未記載之物,而得扣押者,係屬所謂獨立扣押之規定,獨立扣押之規定類型有二,一為本案的獨立扣押,即所謂的附帶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一為他案的獨立扣押,即所謂的另案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茲分述如下:
(一)附帶扣押(§137):
1.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2.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的情形可以分成三種情形說明:
(1)有令狀搜索的附帶扣押:
意義:執行有令狀搜索者,搜索本來即受到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的支配,所以搜索票應儘量詳細記載「應扣押之物」,第137條第1項的考量是防止聲請時思慮未及,但卻於執行搜索時發現其存在的本案應扣押之物,例如遇搜索凶器,確無意中發現沾染血跡的血衣。
要件:以合法進行中的搜索為前提不合法的搜索會導致附帶扣押不合法,而搜索如果已經終結,當然也不得再為附帶扣押,除非是依「非搜索行為」而來的附帶扣押。學理上認為如果將是持續的搜索行為,例如扣押犯罪人的電腦帶回警局後而破解硬碟內的犯罪資料,學理上認為這是繼續性的搜索行為,所以可以為附帶扣押。
(2)無令狀搜索的附帶扣押:
意義:事實上,第 137條第1項的情形應該包含無令狀搜索的狀況。例如附帶搜索(§130)中發現發現海洛因,而得以作 為附帶扣押的合理根據。或是逕行搜索 (§131I)中,於發現嫌疑人之前,發現沾染血跡的兇刀。
要件:以合法進行中的搜索為前提。 不合法的搜索會導致附帶扣押不合法,例如海洛因是搜索第三人而得到;而搜索如果已經終結,當然不得再為附帶扣押,除非是依「非搜索行為」而來的附帶扣押。如逮捕嫌疑人後,員警再行打開衣櫃而發現兇刀,此即不得為附帶扣押。
(3)「非搜索行為」之附帶扣押
乃指目光所及範圍(plain view)所查覺的本案應扣押之物,例如員警於搜索殺人罪犯罪嫌疑人結束而將搜索票所載之應扣押物扣齊後,於退出搜索處時,瞥到屋角有血衣一角。因為是單純的目視,而非搜索行為,故非屬基本權干預,此種目光所及範圍所發現之應扣押物,不可能要求檢警視若無睹。
(二)另案扣押(§152):
1.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2.意義:另案扣押是為了避免執行人員因為搜索的限制而對於意外發現的他案證據視而不見另案乃指相對於發動搜索扣押的本案而言,只要是本案以外的刑事案件即可。至於是否已為偵察機關所發覺,或是否進入偵查程序則非所問。
3.另案扣押亦如同附帶扣押可以分成三種情形說明:
(1)有令狀搜索的另案扣押(持搜索票搜索殺人犯住宅,發現住宅藏有毒品)。
(2)無令狀搜索的另案扣押(例如逮捕殺人犯,發現其口袋藏有毒品)。
(3)非搜索行為的另案扣押(例如搜索行為完結後,在目光所及的範圍內,發現嫌犯身上有海洛英粉末)。
(4)以上三種情形均以合法進行中之搜索為前提要件
4.另案扣押之標的:
(1)扣押必須要有合理根據,另案扣押有兩種合理根據,一為存有另案犯罪之合理根據(由發現物本身得知),另一則為發現物屬於另案應扣押物之合理根據 (由發現物存在的方式狀態推知)。
(2)由「發現物本身得知」的情形如搜索涉嫌吸毒者的住宅發現改造手槍,該手槍本身已足以表示有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的另案犯罪存在,且同時表明發現物乃該另案應扣押物。
(3)由「發現物存在的方式狀態推知」的情形如臥房床底發現有報紙包覆之汽車音響,雖然汽車音響本身不違法,但從其藏匿的數量、位置和方式綜合判斷可以得到暗示有另案犯罪,發現物即為贓物。
5.應被排除的圈套另案扣押
(1)另案扣押是該次扣押的主要目的,例如意在搜索殺人兇刀卻以搜索贓物為由進入住宅。這樣獲得的殺人兇刀當然不得作為證據。
(2)搭便車式的另案扣押,如申請搜索竊盜贓物,但緝毒案員警卻附隨進入該嫌疑犯家中,看看有無毒品。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所引述之資料,亦能充分解惑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30 11:57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4-30 10:4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司法警察甲持記載「應扣押之物:槍彈」的搜索票搜索乙宅,在搜索過程中發現另有毒品,甲應:

(c)一併扣押之

答案是:(c)---依刑訴137(附帶扣押)





所以答案(c)應該是依刑訴152(另案扣押)才對嘍~

如果是發現~槍的消音器~的話才是137(附帶扣押)

是不是這樣啊???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4-30 23:00重新編輯 ]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30 22: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8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