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949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秦桑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05 鮮花 x1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緊急避難 VS 正當防衛的實例題
題目:甲因車禍被送往醫院急救,有生命危險需大量輸血,但甲具有特殊血型,醫院庫存不夠,醫生A知道某同事B有與甲同樣之血型,於是請B捐血幫忙,但B不肯,醫生A於是與護士C共同使用蠻力欲強制抽B的血,過程中B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秦桑在2009-05-08 14:1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提供重要考題討論


如果覺得〝秦〞分享的資料很棒
別忘記按一下【推薦】,讓資料到『精華區』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Taiwan Police College | Posted:2009-05-07 20:04 |
2005451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甲因車禍被送往醫院急救,有生命危險需大量輸血,但甲具有特殊血型,醫院庫存不夠,醫生A知道某同事B有與甲同樣之血型,於是請B捐血幫忙,但B不肯,........要去看>醫師法
2.醫生A於是與護士C共同使用蠻力欲強制抽B的血,..............要去看>緊急醫療法
3.過程中B反抗並踢傷醫生A.......................... B打醫生A >正當防衛
4.張三因失血過多死亡...................失血量超過3/1 可先打鹽水先應急
5.緊急避難之引用位置是有待商榷 表情
緊急避難是依據消防法『當遇緊急狀況非得使用或破壞時的立即權利』可不用經過上級請示的權利但也不可濫用 表情
有特殊血型的人,一般都會去捐血當備用,因為特殊血型很少。 表情
以上是個人見解   僅供討論 表情

建議大大   可以去看法院判例之引用條文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回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07 21:03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試問醫生A之行為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一)個人認為解此一小題,應從法益衡量原則及生命身體不可侵犯下去探討:
   1肯定說:甲之生命法益與B之身體法益,兩者間衡量之下,其緊急避難顯然可採。
   2否定說:B之身體法益,有其不可侵犯性,且在法律上B並無救助甲之義務,職是
        之故,醫生A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吾人遇此情形時,會嘗試者從這兩個方向探討,之後採肯定說)
(二)同事B的行為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這題比較容易,同事B並無忍受的義務,依法令或契約亦無救助之義務,又醫生A於
   是與護士C共同使用蠻力欲強制抽B的血,核其所為,自屬現在不法之侵害,當然可
   主張正當防衛。
    (但要如何寫才能說服閱卷者,就得看筆下功夫,言之有理,得分;言之無理,扣
     分。)
        
      答案未必正確,請勿全然相信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說明得當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7 23:4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A之行為可否主張緊急避難不無爭議:
   (一)緊急避難:乃主張者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自由遭受其危難.而於出不得已必要之
        下行他侵害他人法益之避難行為.主觀上須具備避難為意思.客觀上須具備避難行為與避難情狀
        1.避難情狀:乃現在不論人為或自然產生的一切危難
        2.避難行為:乃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自由遭受其為難.而做出之避難行為.惟.此避難行為
           於法益衡平之下須具被相當性及必要性
        3.避難為意思:乃主張者須認知客觀上有其危難情狀之發生.而具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自
           由遭受其為難.而欲為避難行為之意思
   (二)依題意A對B強行抽血之行為該當304強制罪.惟.能否主張緊急避難其學說其實務上見解不一:
        1.學說採肯定說:依題意.甲因車禍被送往醫院急救.有生命危險需大量輸血.但甲具有特殊血型.醫院庫存不夠.
           而強行對B抽血之行為.符合避難情狀及避難情狀.A主觀上亦有避難之意思.又甲的生命法亦與B的自由法
           益法益衡平之下A之行為具備必要性及相當性.故可依刑法24條阻卻違法性
        2.實務採否定說:乃主張A強制對不具備保證人地位的B做出無義務捐血之行為以違法其自主權故不得已刑法
           刑法24條阻卻違法性.僅能減免其責任
   (三).綜上所述.依管見對於甲之生命法益與法益衡平之下加以考量宜採可定說.故.A之行為可依刑法24條阻卻違法

二.B之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乃主張者面對現在人為不法之侵害.而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言.乃無法即時授公權力暴護下.基
        於人立本能.做出的權利行(亦稱緊急防衛)為客觀上須有防衛情狀與防衛行為.主觀上具防衛意思
       1防衛情狀:
         (1)乃現在人為不法之侵害
         (2)可對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認能力者主張
         (3)可為人為之故意或過失
         (4)可為人為之作為或不作為
       2.防衛行為:係主張者為求防衛自己或他人而為之防衛行為
         (1)防衛行為須具相當性.且非於防衛解果上判斷而於防衛當時之態樣判別.若該行為無逾越社會倫理規範者
             亦具有相當性
       3.防衛意思:乃主張者認知客觀上之情狀而有欲為防衛季他或他人權利之意思
   (二)依題示.B面對A強行以抽血之情狀.並踢傷醫生A.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1.若採事務見解:A之行為係為不法而言.客觀上B面對A欲為抽血之現在不法之侵害.而返踢傷醫生A具備防衛
           行為.主觀上亦滿足防衛一思.故B可主張刑法23正當防衛
        2.若採學說見解:A之行為係為非不法之行為.而欠缺現在不法之侵害而言B不得主張刑法23條正當防衛.惟
           B面對A主張緊急避難而為攻擊性之緊急避難.B亦能以刑法24條防衛性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性
   (三)).綜上所述.依管見採學說部份B不得依刑法23條正當防衛主卻違法性.僅適用刑法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認真,但二之標題與結論並不相符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8 00:56 |
kity4199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也認為答案未必全都正確,請勿全然相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08 14:48 |
an4tw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係針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情況之探討:
一、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犯,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過當者,得減輕其刑或免刑。
二、緊急避難: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緊急危難之行為,不罰。過當者,得減輕其刑或免刑。
三、甲因車禍被送往醫院急救,有生命危險需大量輸血,醫生A基於醫生職責有保護維持甲生命責任。
然而運用蠻力欲強制抽醫生B的血,過程中醫生B反抗並踢傷醫生A,B自得主張避免自身遭現在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權利行為,主張正當防衛。A得否主張緊急避難而對B進行強制抽血的行為,系對他人身體不法侵害,其主張待商榷性較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其主張待商榷性較大,此則為應所論述之處,不宜一言帶過即止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7 12: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725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