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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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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婚生子
Q:甲男.乙女為夫妻.育子丙男.但丙男實際上為乙女與丁男婚外情所生.甲男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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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2 16:40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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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不是我的專業,僅以簡單法律觀念回覆。


丙男為乙女所生,即為法律上之確定親子關係。(母親生育子女不會有爭議)

而婚生子女僅為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子女。(父親是否為親子關係可用確定之訴推翻)

現因甲男以確認之訴推翻丙為婚生子女,丙同時亦不為乙之婚生子女。

但丙仍與乙有確定之親子關係,故,B的答案是錯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雖為常識說明,但亦屬正確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上海 | Posted:2009-05-16 23:15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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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C跟D的選項要怎麼改才會變對的???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8 09:47 |
8880168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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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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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丙男仍為乙女之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
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丙視為乙之婚生子女

(C)丙男與甲男間並無親屬關係
---因丙之生母乙與甲有婚姻關係.....丙與甲為直系姻親關係

(D)丙男為丁男之準婚生子女
---丙非甲之婚生子女亦非為非婚生子女......丙與甲無血親關係  


以上為個人見解....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18 23:18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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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880168 於 2009-05-18 23: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B)丙男仍為乙女之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
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丙視為乙之婚生子女

(



丙男仍為乙女之婚生子女 跟  丙視為乙之婚生子女
這兩句話不是一樣的嗎???

應該是2樓說的才對表情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8 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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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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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ayvert 於 2009-05-12 16:40 發表的 民法-婚生子: 到引言文
Q:甲男.乙女為夫妻.育子丙男.但丙男實際上為乙女與丁男婚外情所生.甲男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女死亡時,丙男有繼承權   (B)丙男仍為乙女之婚生子女

(C)丙男與甲男間並無親屬關係   (D)丙男為丁男之準婚生子女

ANS:A


請問........B的答案錯在哪?

因為民法只有規定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所以就民法的規定而言
樓主的疑問是對的
也就是說AB其實應該都不能算錯

但是因為學理上有所謂準婚生子女的概念
所以本題只有A是正確的
因為在學理上,丙為乙之準婚生子女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5-19 14:17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9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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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5-18 23: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丙男仍為乙女之婚生子女 跟  丙視為乙之婚生子女
這兩句話不是一樣的嗎???

應該是2樓說的才對表情

我覺的3樓的說明沒有錯哦表情

看看樓下進一步的說明吧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5-19 14:45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9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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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理上的「準婚生子女-以下內容摘錄自陳棋炎等三人著《民法親屬新論》
(一)就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關係而言,非婚生子女有二種情形:
(1)經生父任意認領或撫育或經強制認領或經準正,而與生父間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之非婚生子女。
   -->這就是所謂的「準婚生子女
(2)未經生父任意認領或撫育或經強制認領或經準正,從而與生父之間不具有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非婚生子
   女-->為事實上之非生婚生子女。

(二)就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而言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法律上視為婚生子女,故就與生母之關係而言,只有準婚生子女,而
   無事實上之非婚生子女,但因非由婚姻關係受胎,故仍稱非婚生子女

由上可知,在學理上,不論就生父或生母而言,「準婚生子女」被歸類為「非婚生子女」。 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5-19 14:4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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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5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9 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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