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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有罪有罪不可分
对于一部起诉效力及于全部
假如  甲对乙犯了毁损罪和伤害罪
乙向检察官提出告诉只对甲的毁损罪提出告诉没有对伤害告诉
检察官只对对毁损提起公诉
法官虽然只能审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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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3 2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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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上有一个刑罚权.诉诉法上有一个诉讼客体.本既无从加以分割
就是针对刑法上竞合的想像近合犯或是最数论上得法律上包括一罪在
刑法事是为一行为或数行为.侵害数法益而处一罪论之犯罪类型.再刑
诉也是一个诉讼客体.也就是刑诉267案件单一性

而检察官就一部起诉.及效力其余全部
->须为两部为不可分之罪
->起诉之部分跟未起诉之部分.皆有罪->有罪有罪不可分
->就他部检察官未经起诉.法官可依刑诉267为无效不起数.亦不会违法判决379条12款
   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或未受请求之事项予以判决者。
     (就是指267条)

然而矛盾点在于两罪皆为告诉乃论之罪(想像近合犯)
1.背害人仅告一部.他不亦不愿意告.法官依无诉讼条件而为不受理形事判决.把案子决掉
不符合267有罪有罪不可分
2.然而对于不受理形事判决之部分乃既判力所及

假如  甲对乙犯了毁损罪和伤害罪
乙向检察官提出告诉只对甲的毁损罪提出告诉没有对伤害告诉
检察官只对对毁损提起公诉
法官虽然只能审毁损但是也可以审伤害
最后法官对毁损作实质审判
伤害罪只能形式审判 不受理判决

-->目前实务上操作是这样

有罪有罪不可分
一部有罪他部也有罪 法官才可全部审

->恩.因为267就检察官未经起诉之部分无效不起诉

甲对乙窃盗罪后犯毁损罪
甲的窃盗罪检察官可以提起公诉可是乙不对甲提出毁损的告诉
虽谕知一部有罪但它部有罪的部分未告诉之罪(告诉乃论)
法官不能全部审判  因为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这是不罚后行为.仅论窃盗(非告数乃论)
应该是.举例:
甲开车.故意撞伤乙.同时也撞坏了乙车
出一行为侵害诉法益.想像竞合->成立277.354两罪亦为告数乃论
若:
1.检察官起数一部.法官依267实体法上有一个刑罚权.诉诉法上有一个
诉讼客体.本既无从加以分割之观念可全部审
2.若系被害人仅预告一部.法官就未经告诉之部分预知不受理
3.然实务见解是应一次不二罚之观念.若被害人今天告毁损.明天告伤害.仅不论两罪两罚
故.既判例及于全部

----------------------------------------------------------------------------------------------->>

然个人见解.想想竞合结论为从一重处...被害人告毁损可审完.于法定告诉期间内在告伤害
最后在从一重处就好啦->此为个人之见解无纳入考量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4 1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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