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5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d2011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鮮花 x1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又一題難搞的行政法!!
設有某行政機關在發放九二一震災救濟金時,因承辦人抄錄名冊錯誤,以致將本應發放給災民甲的救濟金誤發給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27 14:41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1.抄錄名冊錯誤是否為行程法101之誤寫誤算錯誤?
否。行政程序法101條:「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惟抄錄名冊錯誤並非行政處分,但如行政機關據以該名冊作成行政處分,則為101條行程法之錯誤。
2.此為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否?


3.乙符合信賴授予利益之受益人嗎?

見解不一
本題為86年考題,試解如下,雖然個人極不滿意,因為字數遠超過600字國考標準,但是有位大大說:那是考生答案如何簡單扼要說明的問題,這對個人受益極大,下列題解尚祈方家指正或不吝予以濃縮

(一) 某行政機關得基於何種理由要求乙返還款項:
1.某機關得主張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按在公法領域發生財產變動,一方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即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不合法之財產變動應予回復,受有損害之他方對受有利益之一方,即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515號解釋參照)。
2.依職權以行政處分命乙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又同法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因此該機關據此得要求乙返還款項。 
3. 某機關得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要求乙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又參照民法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4.又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處分文書定有履行期間,如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

(二)乙得基於何種理由拒絕:
1.乙得主張該處分依法不得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1)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2)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2.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本件縱有缺失,亦是主管機關誤發救濟金,乙並無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3.主張所受利益己不存在,免負返還義務: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不當得利之領受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價額之責任」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5-30 01:32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5-29 23:52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題解久未見國考戰友補述完整,或濃縮刪節,現將結論補述如下,希不吝指正錯誤
1.茲以本題而論,所謂信賴保護原則,除須有國家行為之信賴基礎外,客觀上尚須具有處置行為之信賴表現,如因投資失利或因賭博致花費殆盡,亦當事人自行招致,不得謂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且災民乙受領該救濟金之不當得利僅係個人私益,主張危害重大公益或大於所欲撤銷之公益,顯有未當。又所謂利益不存在,並非指原形而言,該財產總額有增加則不得謂利益之不存在。 
2.綜上所述,災民乙顯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且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公益原則及維護國家財產考量之下,災民乙應返還該救濟金。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5-31 23:43 |
jd2011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鮮花 x1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確應不能適用信賴補償
作答時間上看似不太夠,應該只提127不當得利返還即可~
蓋所謂違法行政處分應指實質要件暇疵
雖依條文有信賴補償之適用
但實務上顯不可能因誤抄名冊而產生信賴補償問題.
僅供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01 11:4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7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