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8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orldpeace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債總三個問題
1.民法199條第二項第三項 → 不以有財產之價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5-31 23:0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9 23:1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比如請你今天1200~1300不出門。
2.A偷了B的花瓶,C又打破了A占有中的該花瓶,B向A184請求損賠,A可以向B請求依218-1讓與B對C的184。
然而當A向B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時,不一定A已經給錢B了(損害賠償),可能沒給也可能只先給了一點,此時基於該給付有跟對待給付類似的必要(B可以說不能強迫我仍然信任A吧,是他偷我東西先的耶),所以雖然他們不是因為契約互負債務,不過為了公平以及避免再發生紛爭,此時應當認為有準用264,而認雙方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使用264的機會。

3.1該條的第三人,你先把它當成沒有受清償權利的人來想。比如A欠B100萬,A不還給B卻把100萬還給C(可能C是B的某某人)。如果你是B你認為該清償對你有效嗎,310在此根據當事人自主以及比例原則的要求,認為該清償對B有無效力要讓B決定之,而不是AC兩人自己說說就算了。這就是經債權人承認的類型。
或者C受領那100萬後,突然繼承了B該100萬元的債權,既然這樣,就認為C已經有表達意見過了(他一開始就願意收那100萬元了)。
3.2C是該債權的準占有人,就是說A向B借錢時並不是直接跟B借的,A並沒有見過B,A是直接跟C借的,但是立借據的時候確立的是B的名義,可是A並不知道這筆錢其實是B借的,C只是B的跑腿或是代理人而已。由於該借據一直由C持有,所以A就還錢給C而不會想到直接去找B或是發現C並不是B。此時為了保障該善意信賴的交易安全,所以必須認為有清償之效力。
3.3好了如果你是B,原則上當然會不承認(3.1)或是受到損失(3.2),可是萬一無巧不巧,C收了那100萬時B正好打破D的花瓶要賠D100萬元,而C又良心發現於是直接跟D說這是100萬元B叫我拿來還你的,此時不管B的意見如何,在其受利益的範圍內,有清償的效力。不過本款原則應該是用在因事實導致債權人受利益,而不是因法律行為,不過那比較難以了解,故以上例試言之。

以上僅供參考建議找邱聰智教授的債總來看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3 02:13 |
worldpeace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好清楚喔..
不知道高普考財稅民法 難易如何!!
先謝謝你的回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4 23:4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0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