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民法債總三個問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84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orldpeace28
級別:
小人物
x2
x39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債總三個問題
1.民法199條第二項第三項 → 不以有財產之價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5-31 23:02重新編輯 ]
x
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5-29 23:19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
1.比如請你今天1200~1300不出門。
2.A偷了B的花瓶,C又打破了A占有中的該花瓶,B向A184請求損賠,A可以向B請求依218-1讓與B對C的184。
然而當A向B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時,不一定A已經給錢B了(損害賠償),可能沒給也可能只先給了一點,此時基於該給付有跟對待給付類似的必要(B可以說不能強迫我仍然信任A吧,是他偷我東西先的耶),所以雖然他們不是因為契約互負債務,不過為了公平以及避免再發生紛爭,此時應當認為有準用264,而認雙方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使用264的機會。
3.1該條的第三人,你先把它當成沒有受清償權利的人來想。比如A欠B100萬,A不還給B卻把100萬還給C(可能C是B的某某人)。如果你是B你認為該清償對你有效嗎,310在此根據當事人自主以及比例原則的要求,認為該清償對B有無效力要讓B決定之,而不是AC兩人自己說說就算了。這就是經債權人承認的類型。
或者C受領那100萬後,突然繼承了B該100萬元的債權,既然這樣,就認為C已經有表達意見過了(他一開始就願意收那100萬元了)。
3.2C是該債權的準占有人,就是說A向B借錢時並不是直接跟B借的,A並沒有見過B,A是直接跟C借的,但是立借據的時候確立的是B的名義,可是A並不知道這筆錢其實是B借的,C只是B的跑腿或是代理人而已。由於該借據一直由C持有,所以A就還錢給C而不會想到直接去找B或是發現C並不是B。此時為了保障該善意信賴的交易安全,所以必須認為有清償之效力。
3.3好了如果你是B,原則上當然會不承認(3.1)或是受到損失(3.2),可是萬一無巧不巧,C收了那100萬時B正好打破D的花瓶要賠D100萬元,而C又良心發現於是直接跟D說這是100萬元B叫我拿來還你的,此時不管B的意見如何,在其受利益的範圍內,有清償的效力。不過本款原則應該是用在因事實導致債權人受利益,而不是因法律行為,不過那比較難以了解,故以上例試言之。
以上僅供參考建議找邱聰智教授的債總來看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3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6-03 02:13 |
worldpeace28
級別:
小人物
x2
x39
分享:
▲
好清楚喔..
不知道高普考財稅民法 難易如何!!
先謝謝你的回應
x
0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6-04 23:46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7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