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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情  本題題意不清,丙到底死了沒有,就當作死了。試解如下:

開宗名義:甲自醉殺人之行為可能觸犯殺人既遂罪,但是否免責,端視甲殺人行為是否為原因自由行為。

一、甲自醉殺人行為是否為原因自由行為:
第1段:原因自由行為定義
第2段:犯罪態樣(故意原因自由行為,及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第3段:實務見解(28年上字第3816號判例):「如被告於尚未飲酒之先,即已具有犯罪之故意,其所以飲酒至醉,實欲憑藉酒力以增加其犯罪之勇氣者,固不問其犯罪時之精神狀態如何,均應依法處罰(原因自由行為)。假若被告於飲酒之初,並無犯罪之意圖,祇因偶然飲酒至醉,以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陷於犯罪,即難謂其心神喪失之行為仍應予以處罰,或雖係精神耗弱亦不得減輕其刑。」
第4段:綜上論結,李四自醉殺人行為為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為故意犯,且不得減輕其刑。
 
二、甲想殺乙結果誤殺路人丙:此時甲是屬於等價客體錯誤,要分兩部分探討
1.甲想殺乙結果沒殺成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此時甲是心想事不成,甲已經著手構成要件該當,構成要件該當原則上推定為違法,無阻卻違法及減免罪責事由,因此甲成立本罪。
2.甲誤丙為乙殺害丙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等價客體錯誤由於侵害法益價值是相等的,因此不阻卻故意,而甲又無阻卻違法及減免罪責事由,因此甲成立本條犯罪。

三、結論: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殺人既遂罪,依刑法第55條第一項前段從一重殺人既遂罪處斷。

 

 

如果甲既無故意亦無過失,因刑法不處罰故意及過失,就應該敘及德國法制下的「麻醉狀態下不法行為」,以點出我國刑法未備之情形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6-17 18:2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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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正解)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6-17 15:2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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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殺人罪:主要保護的是他人之生命法益而言.乃行為人客觀上為之侵害他
人生命法益之行為.主觀上具備殺人之犯意.使得該當

二.等價課體錯誤其法律效果:(以上述殺人罪試論)
1.不影響:乃行為人於行為時具備著殺人之犯意.而客觀上雖物丙為乙.而為之
殺害之行為.就此而言.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殺人之犯意且客觀實行殺害之行為
於行為時符合刑法271條殺人罪之構成要件.然對發現殺錯人之時間乃行為
後發覺之.以不影響行為時殺人罪成立(因為行為之處罰行為之判斷皆於行為時)
且不以乙丙為不同一個人判斷.而為保護法益(生命法益)上判斷

2.影響:以身分判斷因為乙丙為不同之身分.而甲對以之侵害以達於著手之階段
但是殺到的是丙.故為客觀行為不滿足主觀犯意之271-II殺人未遂犯.而對丙之
死亡應有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而未善盡注意義務之下.論以刑法276過失
致死.然甲之行為該當271-II與276係出於一行為.基禁止雙重評價(一事不二罰)
論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271-II處斷

3.不論實務通說或學界一面倒.採第一說.故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殺人罪
----------------------------------------------------->以上言論不包含本人之立場 表情 ..呵呵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17 15:53 |
empay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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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搞懂了~呵呵上面的推法,因為我一直卡在都對乙成立殺人未遂~

怎麼會不罰…剛才大雷雨一直下~回家的路上忽然懂了~

也感謝樓上大大的提點~競合方面我真的有待加強~


[ 此文章被empay在2009-06-17 17:5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17 16:21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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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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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6-17 15: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殺人罪:主要保護的是他人之生命法益而言.乃行為人客觀上為之侵害他
人生命法益之行為.主觀上具備殺人之犯意.使得該當
二.等價課體錯誤其法律效果:(以上述殺人罪試論)
1.不影響:乃行為人於行為時具備著殺人之犯意.而客觀上雖物丙為乙.而為之
殺害之行為.就此而言.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殺人之犯意且客觀實行殺害之行為
.......


一派胡言...............哈 開完笑啦  你說得很不錯唷  表情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6-18 00:1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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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7 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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