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乙借錢並以其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後,甲又將土地賣給丙,則丙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取得土地所有權。
請問:1.抵押權有受影響嗎??
依民法第867條
(抵押不動產之讓與及其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
故抵押權笑力不受影響。
(二)承上題:如果甲將土地(設定地上權予丁),或(讓與戊)。
1.抵押權有受影響嗎??
依上述民法867與民法866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之規定抵押權效力不受影響
2.如果沒影響,甲不還錢,乙可以將抵押物拍賣並受 優先償嗎??
既然不受影響,當然乙可以將抵押物拍賣並受 優先償
3.若可以優先受償,那甲賦予(丁的地上權)與(戊的讓與),要如何處理呢??
地上權得塗銷
又丁戊對甲得依所訂立之契約主張 債務不履行及 違反擔保第三人不得對此主張權利
但若丁戊知悉其先前已有抵押權存在 則應被拍賣之危險係於其訂約時已考量在內
故若其知情則不得主張
期待妳(你)為我解析以上複雜的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