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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n4353 於 2009-07-10 14:28 發表的 : 刑法199條:(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 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另建議於法條搜尋「預備」二字,並將搜尋結果整理成「形式預備犯」及「實質預備犯」,有助於概念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