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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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地方政府法制作业涉及规费法等相关法规事宜」会议纪錄
财政部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 94 年 9 月 27 日
发文字号:台财库字第 09403515710 号
主旨:检送本部研商「地方政府法制作业涉及规费法等相关法规事宜」会议纪錄 1 份,请
查照。
說明:本会议结論并參据行政院法规委员会 94 年 9 月 20 日院台规字第 0940040263 号函
意見办理。
装
研商「地方政府法制作业涉及规费法等相关法规事宜」会议纪錄
一、时间:94 年 8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2 时 30 分
二、地点:本部 8 樓会议室
记錄:陈怡臻
三、出(列)席人员(单位):(后附)
四、主席报告:(略)
五、会商结論:
(一)
案由一:各地方业务主管机关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授权订定之收费基准,应
否比照行政院秘书处 92 年 7 月 15 日「各业务主管机关对于规费之征收,依规费
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得否订定收费标准问题」会议结論事项办理?又各地方政
府所属之机关、学校,尚非地方自治团体,比照上开会议结論订定收费法规命令
是否妥适?
决议:
订
1.
各地方业务主管机关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授权订定之收费基准,
原则比照行政院秘书处 92 年 7 月 15 日「各业务主管机关对于规费之征
收,依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得否订定收费标准问题」会议结
論,以法规命令之方式订定。
线
2.
为免影响法规命令之效力,各地方政府订定规费收费之法规命令,除依
规费法第 10 条规定程序外,仍应践行行政程序法第 157 条第 3 项规
定,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3.
各地方政府所属机关、学校所收取之相关规费,宜由地方政府统一订定
相关收费费额(率)之收费自治法规,惟如实务上未能由地方政府统一
订定收费费额(率)之收费自治法规时,应由地方政府于所定之收费自
治法规内规范其规费费额(率)之上、下限,再由所属各机关、学校依
据该上、下限范围内个别订定收费额(率),并均依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之程序办理。
4.
至现行已依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所订定之收费基准,仍得照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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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于未來修正收费基准内容,或依规费法第 11 条规定办理 3 年定期
检讨调整收费内容时,应依前开决议事项并同办理,以求法制作业之完
备。
(二)
案由二:地方政府应否就收费基准内容,依据地方制度法规定订定收费自治法
规?又应以自治规则或自治条例方式为之?
决议:
1.
各地方政府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订定收费基准,应以
订定自治规
则为原则。 2.
惟地方行政机关订定之自治规则,如经地方立法机关援引地方制度法第
28 条第 4 款规定,
认为该收费事项为其他重要事项,决议以自治条例
定之,非不得以自治条例定之。 (三)
案由三: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规之方式,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订定收费
基准,其内容
如仅涉及收费事项,程序应如何办理?
决议:对于地方政府依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订定之自治法规,内容如仅涉及收
费事项,其
发布之程序应依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关规定办理;至
就备查之程序,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送该级民意机关备查」为地方制
度法第 26 条第 4 项或第 27 条第 3 项之特别规定,故毋需再依地方制度法
上开规定送中央各有关机关备查,其处理流程如附表。 装
(四)
案由四: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规之方式,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订定收费
基准,其自治法规内容如除相关业务之收费事项外,尚有涉及该业务非属罚则之
管理、作业流程等其他事项,其程序应如何办理?
决议:地方政府依据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所订定之收费自治法规,除收
费事项外其内容如涉及该业务非属罚则之相关事项,全案程序应回归地方
制度法第 26 条第 4 项或第 27 条第 3 项之相关规定办理。
订
(五)
案由五:直辖市、县(市)政府以自治条例订定收费基准时,如该自治条例内容
除涉及收费事项外,另依据地方制度法第 26 条之相关规定订定非收费相关之罚
则,其程序应如何处理?
决议:直辖市、县(市)政府以自治条例订定收费基准时,如该自治条例内容除
涉及收费事项外,另依据地方制度法第 26 条之相关规定订定非收费相关
之罚则,应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条第 4 项规定,
自治条例经地方立法机关议决后,全案报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业务主管机
关核定。
线
六、散会:下午 4 时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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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地方政府依规费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订定
仅涉及收费之自治法规处理流程 1.
自治规则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
所订定、同意收费自治规则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乡
(镇、市)公所收费自治规则送
该级民意机关备查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
乡(镇、市)公所发布收费自
治规则
装
2.
自治条例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
所拟订、同意收费自治条例
收费自治条例送该级民意机关审议通过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
乡(镇、市)公所公布收费自
治条例
订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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