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4 关于选定当事人制度,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40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ygg6666
级别:
帐号封锁
x0
x4
分享:
▼
x
0
[求助] 4 关于选定当事人制度,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4 关于选定当事人制度,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选定人对于被选定人之权限不得加以限制
(b)被选定之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18 22:46 |
小严
级别:
初露锋芒
x13
x362
分享:
▲
▼
民诉41条
可以辨别
b对c错d错
(选定当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于前条第三项所定者,得由其中选定一人或数
人,为选定人及被选定人全体起诉或被诉。
诉讼系属后,经选定前项之诉讼当事人者,其他当事人脱离诉讼。
前二项被选定之人得更换或增减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44条第一 项
可以知道a错
(选定当事人为诉讼行为之限制)
被选定人有为选定人为一切诉讼行为之权。但选定人得限制其为舍弃、认
诺、撤回或和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x
1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7-20 02:51 |
0857risk
级别:
小人物
x0
x24
分享:
▲
选定当事人,无论诉讼开始前或开始后,均可以。至于如何选定,法律目前无明文规定,可由当事人任意为之。但关于当事人选定之事实及更换、增减,应以文书证明,且必须通知他造,否则不生效力。
选定效力,被选定人取得实施诉讼权。但选定人得限制为舍弃、认诺、撤回或和解(44条第一项参照)
判决效力,法院虽对被选定人为判决,惟其效力及于选定人(401条第二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x
1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21 19:19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95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