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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08-01 09:14 發表的: 1.戊則因意外死亡而未於書面上具名,應指公司法173條所稱:『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又173條規定,需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扣除戊之股份,甲乙丙丁所持股份僅百分之三,未超過百分之三 主管機關應否許甲乙丙丁四人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