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hon04295271 於 2009-09-08 21:43 發表的 請教假釋問題 77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二項第二款
"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既然是假釋期間,代表已經被放出來了,為啥後面還接一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
都被放出來了,怎麼受徒刑之執行?@@不懂@@
你會這樣想是一定的,但相信我改幾個標點符號,你就會懂了!請注意
紅色標點之處。
刑法第77條(假釋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
(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PS.系統真的是有問題耶,我重新編輯十幾幾遍了,顏色就是出不來!
請注意粗體標點符號好了!
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