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1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hon0429527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釋字622,366號釋文的問題@@
釋字622號解釋大致整理如下
行為人情況:
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2.裁判確定後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可易科罰金)
3.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按刑法第41條第2項不可易科罰金) =>釋字622號解釋:
(1).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立法理由,認為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六個月時,如仍准易科罰金,恐有鼓勵犯罪之嫌,目的固屬正當
(2).惟若法官認為犯罪者,不論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19 23:0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9-19 22:40 |
shon0429527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出現亂碼... SORRY

上面部分的亂碼可以忽略 不影響問題完整度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提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9-19 22:43 |
shon0429527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我最新研讀感想
整理如下


Q1.
所以說,”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之行為人”可以易科罰金???=>可以,只要每個宣告刑皆未逾六個月.



Q2.如果可以易科罰金,那刑法第41條第一項”而受6個月『以下』或拘役之宣告者...(才可以易科罰金)”的規定不就形同虛設…?=>不會形同虛設,因為第41條第一項所規定者,主要是針對一罪一宣告和執行刑,非數罪執行刑

*
再者,依據大法官釋字622號
刑法第41條第2項,若改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執行之刑<雖>逾六個月,亦適用之" 則符合該釋字的精神

我的初步了解是如此,但不太有自信

想請教各位大大

如此說法是否有誤???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20 01:0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9-20 00:5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裡或許有大大像要的解答: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08704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9-20 01:0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6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