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mydaymyway1 于 2009-10-04 22:25 发表的 :
一.甲偷窃,因为手机滑落地上而乙未离开该地,乙对该手机仍有直接所有权,跟放再口袋是一样的
二.同上,以甲行为时为判断
三.甲侵占,乙离开后对该手机即无直接所有权,甲捡起来使用视为侵占遗落物
四.同上,以甲行为时为判断
谢谢"五月天"老大的解答。小小疑问继续玩玩:
"情况二"及"情况三"当中,甲皆以<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观意图而行为,且皆系<乙不知情掉落手机>之客观情状,何以竟有不同论处?...
小弟以"情况二"做一个现场模拟:
乙的手机不慎掉落,乙此时并未发现,甲却注意到了。
出于"不法所有之意图",甲偷偷地趁乙不注意时,蹲身捡拾之。
假设:
(一)正在甲起身之时,乙发现了。
(二)甲起身之初,乙并未注意到,却在甲正准备将手机放入自己口袋时,乙发现了。
想想:上述情况的乙,各自会说出怎样的话?而上述二情况中的甲,有各自该如何论处呢?
再以"情况三"做现场假设:
乙上了公车之后,马上发现手机不见,便立即请公车司机停车,并下车奔回候车处寻找。
假设:
(一)乙一眼即瞧见甲手上拿着该手机。(此情况也请结合原本问题情况四。)
(二)甲早已将手机收入自己口袋或是公事包中。
想想:现实情状中,乙会说出怎样的话?法律评价有何不同?
以上是否会与您原先的解答有所差异???
糟糕,白天睡太多,现在太早起,今天上班铁定完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