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公车司机,在右侧镜子看到右方乙骑机车与其平行甲要右转.心想有打方向灯,
应该会看到而让他先右转但乙乃被公车撞死.请问甲有何刑责?
一:这是题仅是题目的一小段时:
一.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
其理由试说如下:
(一).依题议:甲之行为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实
现之.造成乙之死亡于客观上具可归责性.主观上
发生于客观能预见而不预见之情形(或预见可能
性与回避可能性).亦未善尽注意义务.职是之故.
甲之行为成立过失致死罪
(二).然.题议中.甲以供车司机为职业益最高法院第
92年第12刑庭决议得知.甲之行为乃完成主业之
行为.因论以刑法276第2项之业务过失致死罪
结论(或小结):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6条第二项业务
过失致死罪
------------>以上12行
二.此为全部题目之时(把他写大.but容许我偷懒):
一.开始说明"业务"之由来.定意及适用范围(为第一段)
二.最高法院之见解(第二段)
三.应注意事项(对刑法上业务范围适用之不妥)
结论:题目上事实所发生之情形与上述说明并同审查(包摄).取得结论
三.或是以三段论法+三阶论
一.甲之行为该当刑法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
其理由试说如下:
(一).刑法276条第二项: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
犯前项之罪者...(因问以下是法定刑所以以"....."带
过).又最高法院92年第12是刑庭决议所云业务之
范围...(注一)--->大前提
(二).题示中.甲为公车司机,在右侧镜子看到右方乙
骑机车与其平行甲要右转.心想有打方向灯,应该
到而让他先右转但乙乃被公车撞死-->小前提
(三).结论:甲之行为甲之行为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亦实现之.造成乙之死亡于客观上具可归责性.主观上
发生于客观能预见而不预见之情形(或预见可能性与
避可能性).亦未善尽注意义务.又上开最高法院刑庭决
议可知.是之故.甲之行为该当过失致死罪-->涵摄
二.甲之行为无阻却违法事由.具有违法性.及责任要件
三.综上所述.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6条第二项.业务过失致
死罪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注一:最高法院92年12次刑庭决议
选编判例:
四、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七五号判例要旨
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个人基于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
包括
主要业务及其
附随之准备工作与
辅助事务在内。此项附随之事务
,并非漫无限制,
必须与其主要业务有直接、密切之关系者,始可包
含在业务概念中,而认其属业务之范围。上诉人以养猪为业,其主要
业务系从事猪只之生产、养殖、管理、载运、贩卖等工作,倘上诉人
并非经常驾驶小货车载运猪只或养猪所需之饲料等物,以执行与其养
猪业务有直接、密切关系之准备工作或辅助行为,仅因欲往猪舍养猪
,单纯以小货车做为其来往猪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谓驾驶小货车系
上诉人之附随事务。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