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魔力小櫻 於 2009-11-07 16:20 發表的:
第七十九條(假釋之效力)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
假釋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八條(假釋之撤銷)
.......
先說明78條但書,假釋滿三年不在此限
1,例如甲90年判4年初犯,在監執行2年,而92年假釋.故甲在92年假釋後滿2年,94年為甲假釋期滿日,
如甲在外2年內(92~94年)故意再犯罪而受有期徒期之宣判,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2.但假釋期滿(94年)逾三年者(97年以後),不得撤銷假釋
再將以上所述代入79條
1.已執行論:係指79條前段及上述第2項,故甲僅需執行新犯罪之刑
2 撤銷假釋:係指上述第1項,甲如(92年~97年)被撤銷假釋,則甲還要在監獄執行2年殘刑及新犯罪之刑,
假釋後滿(假釋中)不等於假釋期滿後(假釋完成)
啊!您看不懂?真巧.我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