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法律變更的意含:
1.實務見解:刑法第2條之「法律有變更」,係指
刑罰法律之變更。
2.學見通說:所有牽涉到
行為可罰性之法令變更,皆屬刑法第2條之「法律有變更」。
(二)有利於行為人法律之判斷:
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行為後行為後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指就行為時法律、裁判時法律及中間時法律三者之比較,取其最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之。通說以為,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如刑之輕重、處罰條件、追訴條件及刑之加減、免除等相關規定綜合比較。
(三)補充空白刑法之法令之變更,是否屬於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實務與學界見解不同,分述如下:
1.實務見解: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專指刑罰法律之變更,依大法官釋字103號見解,補充空白刑法之法令,其內容之變更,
並非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自無該條之適用。
2.學界通說: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影響行為可罰性之法令變更。空白刑法其填補規範之變更,足以影
響行為之可罰性,當然應屬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有變更。
3.依敝人見解,法律有變更,係指所有足以引響行為之可罰性之法令的變更,故補充空白刑法之法令變更,應屬刑法第2條之
法律有變更。
題目二,小弟只知道本國的,對於其他各國一概不知,所以還是請其他專業的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