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8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aple27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条疑惑
民法第1174条(抛弃继承之方式):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是二个月内还是三个月内?!
 



民法第449条(租赁之最长期限):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不适用第1项之规定。
↑是适用还是不适用?!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69
(2)请求给付物: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11:07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
2.不适用
3.行政执行法第30条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是法院不能搞在一齐的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11-15 10:1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1-15 06:00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报告大大:
民法1174条在中华民国97年1月2日已经修正为3个月。
所以现在抛弃继承应该是,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以上是民法没有读通的小人的报告,敬请指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切~啥没有读通~是我的错了,没仔细查法条啦~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5 06: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480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