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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債總練習買電視
1甲向乙商店買A電視一台,並指定於第二天中午前交付.由店主親自送去,卻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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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4 22:23 |
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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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見:
1.甲乙成立買賣契約,約定交貨時間為隔天中午,由乙公司送達,所以清償地應為甲之住所。而送貨途中因與丙之事故而致電視機
全毀,為民法225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甲可向乙主張請求讓與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若由店員送去,因店員之過失而致電視機全毀,則是226第1項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甲可向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只是個人想法,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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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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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373和374分開討論一下,謝謝!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10:05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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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的物因非可歸責雙方當事人的危險 , 自交付時由買受人負擔 , 所以在電視交付前的損害不利益由賣方負擔.

2.民374條的運送之人, 包括凡是運送人 其他選定運送人或運送機構等而不以承攬運送人為限, 從條文的結構來看, 運送人仍是指出賣人以外之人, 店員為店家之代理人, 是店東手腳的延伸, 如果把店員當作運送人, 無異將標的物的危險提前轉移給買受人, 因此管見以為仍應將店員視為出賣人之行為, 所以,没有374條的適用.


結論: 甲都可以向乙請求交付電視, (假設電視機為種類之債)




以上是個人的淺見 請各位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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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1-25 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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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向乙商店買A電視一台,並指定於第二天中午前交付.由店主親自送去,卻因丙駕車撞到,而A電視全毀,請依民法373,374情形討論.甲向乙能如何請求?
.........
1契約成立(合法,可能,妥適),特定物A(不是種類之債)
2,373危險移轉,指價金危險.A尚未交付,不生移轉.
3,被丙給毀了,則特定物A給付不能.雙方不可歸責(乙免責,甲免對待給付)
4,374,往付之債,變更地點,重在風險移轉,故店主親往或交店員,都一樣.出了店(運送交付)即算風險移轉(價金風險),所以歸甲.甲要付價金(可歸責甲),向乙(不可歸責乙)請求丙對乙A付之所有權侵權賠償,依225II讓與之.


2若由店員送去,因店員過失而A電視全毀,亦請依民法373和民法374討論.甲向乙能如何請求?
..............
本件依民法224,店員之過失,即為店主之過失,所以可歸責乙.(若特約排除,學者認為加重店員責任,不妥)
1民法373,則尚未交付,A物所有權歸乙,給付不能,可歸責乙(出賣人),風險尚未移轉,按226,損賠.(甲要付價金後要求乙損賠),但因為所有權尚未在甲,則甲不能向員工184I前,債權?也不行.
2民法374,風險歸甲,且甲可歸責,致給付不能,雖所有權尚未移轉給甲,但乙可以要價金(267).但乙亦可歸責226,甲可向乙要損賠.是否抵銷或扣除,是另一件事.
和員工之侵害乙之A所有權無涉,又員工侵害甲之債權(過失不成立).(在此法條上出現問題?)
1乙向甲依374要價金,又何依184I前向員工損賠,雙重得利?
2甲要付價金,但可向乙要求賠償(267),平衡.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7 1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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