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4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奈噗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法]形式上与功能取向的行政机关
98 税务四等-宪法与行政程序法 Q30 答案c

下列何种行为,并不适用行政程序法规定?
(a)交通警察所开的交通罚单
(b)某行政机关订定一个解释法条的「解释性规定」
(c)立法院对不守规矩的旁听民众禁止其旁听
(d)某行政机关记所属公务员二大过免职

-------------------------------------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30 09:32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行程法2:
  (1)本法所称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缔结行政契约、订定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确定行政计画、实施行政指导 及   处理陈情等行为之程序。
    (2)本法所称行政机关,系指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表示意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之组织。
    (3)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

由行程法2第一项之定义看:立法院行使警察权,乃属立法院的行政裁量权!

若细论「立法院的行政裁量权」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由立法院以「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详细定之。

由行程法150所定的法规命令中,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只能作「抽象」之法律效果,故不符警察权之动用!

行程150:本法所称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由行程法159所定的行政规则中,为针对「内部机关人员」的行政裁量权而非「对外一般性人员」!

由以上细论,故立院之行使警察权,不依「行政程序法」之适用!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2-02 13:41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临时想到,补充一点:

其C、D选项,皆属「行政裁量」,但C选项,为对外行使「行政裁量」;D选项,为上级对下级的「行政裁量」!

故依「行程法中行政规则」之适用,仅限于D选项。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2-03 13:25 |
小奈噗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谢谢sudehui:

意思是指在行使裁量权时,立法院虽为功能上的行政机关
但在行政程序法§2时,立法院还是首先被剔除掉,所以,就不再具行政机关的要件?
是这样吗??

我再研究一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4 05:32 |
小强的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鲜花 x30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行程法第3条 行政行为适用范围
依序分3种排除规定 法律除外 机关除外 事项除外
依题意简要说明如下:
(a)交通警察所开的交通罚单
是对违规者所为裁罚决定 其性质为行政处分

(b)某行政机关订定一个解释法条的「解释性规定」
为行政规则 其效力间接对外 并无疑义

(d)某行政机关记所属公务员二大过免职
其性质亦为行政处分
虽为对公务员所为人事行为
但影响公务员身份保障
依实务或学说见解仍应适用

(c)立法院对不守规矩的旁听民众禁止其旁听
其为立法机关行政行为 应棑除适用

因选择只有一个选项是对的 故只能选C
但如为申论题可引用你的论述
例如行使警察权过当 则有可能违反比例原则
依个人看法仍有适用行程法余地


[ 此文章被小强的在2011-03-02 08:49重新编辑 ]


成功要诀:锁定目标 确立方位 用心经营 致力发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3-02 00:4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7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