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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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就其各自主張之事實,應否負舉證責任? 1甲主張其簽發本票予乙,係為A清償賭債,仍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乙則B否認為賭債,並主張係爭本票之原因事實為貸.(甲乙為直接前後手) 2甲主張乙向其C借款五百萬元,訴請乙返還該筆借款.乙D不否認有收受甲五百萬元之事實,但主張此係甲與乙合夥買上巿股票所提出之資金,而該500萬元之資金已全部虧損.]
........] 舉證責任指真偽不明時,負敗訴責任者.(客觀舉證責任),現行為為277,有利舉證說,通說為構成要件分類說.(另有接近說,蓋然說,變態說,規範說) 1本票為真,足證乙已足證明有支票權利.(形式證明力) 而甲提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權利發生或權利障礙.通說指前者,故由乙負證明權利發生.但另說,不成立和不存在不同,不存在或有已清償,故為權利防礙事由.唯本件,應只有權利發生,則應由乙負證明權利發生.唯乙提出本票已有形式證明力.甲必須證明係賭債(本證),乙否認(反證). 2甲主張借款債權發生,應證明借款權利發生(本證).乙不否認有收受該款,但為投資,係為否認抗辯(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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