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小的(Q語錄)為國考準備之行政法筆記,因字數均控制為700字以下,或有疏漏,仍請達人不吝指正
人民對於行政執行行為不服,依行政執行法所規範的救濟途徑有二,茲分述如下:
(一)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至於對異議不服,是否能提起行政救濟,其情形有三:
1.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來為個案認定。
3.行政執行措施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仍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二)提起國家賠償:行政執行法第10條規定:「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