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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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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98年6月20修法後 繼承問題請教
有一些問題 ,有些是舊法就有的是基本的東西, 只是最近碰到家裡繼承問題非搞清楚不可,感謝各位大德花時間觀看

某甲 無妻 但有三個子女 甲一 甲二 甲三 各有一個小孩 甲一甲 甲二甲 甲三甲

當某甲死亡時
1.甲一 比某甲先死亡 則繼承人為 甲一甲, 甲二 ,甲三
2.甲一在某甲死後幾天也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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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09-12-17 09:5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9 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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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人為 甲一甲, 甲二 ,甲三
2.繼承人甲一 甲二 甲三 3人甲一部分由甲一甲
3.甲一辦理拋棄繼承 那有繼承權的人 甲二 甲三 2人
4.依新法直接限定繼承
看1153
5.依新法直接限定繼承
看1153
6.限定繼承後債務仍大於遺產
看1153
7. 辦理拋棄繼承時
甲一 甲二 甲 三 3人都拋棄繼承沒位了就沒代位問題(我看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17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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