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442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谓的原因自由行为是在评价责任能力,也就是有责性,既然已经在评价有责性,就代表着该行为已经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所以该行为一定有故意或过失!

是故不要被19条的文字误导,而把故意的知跟责任能力的辨识能力混淆。19条的辨识其行为违法的能力是指不能期待该人有这个能力去辨识他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大家所不允许的,也就是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做何种行为,可是他没有能力判断该行为为法律所不许,如智能或精神障碍者,具体的说,某A知道他拿一把刀,并且他也知道自己把刀插入B的体内并且有意这样插,可是他由于智能障碍,不知道这行为是违法的!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20:02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以为,闭门家中坐,祸从外面来,甲已够可怜了 表情
因此自愿帮甲辩护,至于是非,则另当别论了,合先叙明 表情

(一)甲可能成立过失杀人罪:
1.客观上:乙之死亡,显系甲乱砸东西所致,两者之间,自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性,成立客观不法。
2.惟主观上,甲之行为是否不具故意或过失,而得阻却刑罚?(刑12)兹说明如下:
(1)甲无行为能力:依题意,甲已烂醉如泥,对于外界事务全然缺乏知觉理会及判断作用[26条渝上237],因此甲砸死乙,为心神丧失下所为,而无自由决定意思之行为能力。
2. 甲无过失,过失至少以主观预见可能性为要件,按甲于家中自醉,依一般人经验,应无法预见到,尔后居然有人未经其同意,而进入其屋内,因而阻却过失。且甲于饮酒之初,并无利用酒醉后,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欠缺对特定法益侵害的预见可能性,亦非原因自由行为。
3.结论:甲所为不构成犯罪。
(二)惟须补充说明,案例情形,虽由于行为人所为仅属麻醉状态下之危险行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但有学者主张应填补此一可罚性漏洞,而有必要仿效德国刑法第323a条的自醉构成要件,于我国刑法中,增订处罚规定。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7 20:1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是抗辩得话:
1.甲对于本案件之结果发生.没有预见可能性

->乃于醉态之下前跟部无法预见小偷侵门踏户.而于醉态忘我之下所为之
不法行为根本没有具其预见可能性之下故以刑法12条为之抗辩

2.8G大谈到的德国刑法云之:麻醉状态下之不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尚无规
定本犯罪类型.本依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主义以为抗辩

学说见解上:
->有学者提出增订刑法185-5以为自醉行为之构成要件
->亦又学者认为若迳适用如同德国刑法323条a之规定.可能应注意者.乃德
国刑法323条a之处罚法律效果对于重罪过轻.对于轻罪过重

3.在者若.原告以乃因为不法为客观之.以客观审主观:即有责任为
主观判断之下必为提出行为人之行为行仍然为不法之下之时可依
实务见解:28-3816判例得以适用刑法19条责任减免为之抗辩

旧刑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因酗酒而免除刑事责任之规定,已为现行刑法
所不采,故如被告于尚未饮酒之先,即已具有犯罪之故意,其所以饮酒至
醉,实欲凭藉酒力以增加其犯罪之勇气者,固不问其犯罪时之精神状态如
何,均应依法处罚。假使被告于饮酒之初,并无犯罪之意图,祇因偶然饮
酒至醉,以致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而陷于犯罪,即难谓其心神丧失之行
为仍应予以处罚,或虽系精神耗弱亦不得减轻其刑。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22:2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也就是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做何种行为,可是他没有能力判断该行为为法律所不许,如智能或精神障碍者,具体的说,某A知道他拿一把刀,并且他也知道自己把刀插入B的体内并且有意这样插,可是他由于智能障碍,不知道这行为是违法的!
.......
这是16条,不法意识

.......
改一下,若不知这样会死人,才算19I或19II.
但如以故意的对客观TB有知与欲,则题示(改为不知这样会死人),则不能辩别对271I的死TB结果,无故意.也算19I.(要个一次,还是再算一次)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23:00 |
jay68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丢电视跟冰箱伤害乙可能成立过失致死

主客观构成要件(省略)
违法性(防卫过当 财产与生命法益的失衡)

仅在罪责层次讨论,甲是否可构成原因自由行为
甲于喝酒时并不知道会有小偷进来,故无法益侵害的故意或过失,非原因自由行为
系为麻醉状态下之刑事违法行为,依同时性原则行为人欠缺罪责不成立犯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09-12-31 20:12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95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