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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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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婚約之效力??
請問違法民法第973條訂婚之年齡和第974條法定代理人之婚約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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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5 2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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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有不同見解,973和974的爭議類似(說穿了就是到底要類推適用婚姻的規定還是要回歸民總的規定)我這邊只就印象裡973的部分來擬答,有興趣的話建議你去看林秀雄老師的文章。

1. 關於違反第973條的效力,因為並沒有針對法律效果作明文的特別規定,所以到底是無效或得撤銷,容有討論空間
1.1甲說:得撤銷(戴)
婚約既然是身分行為,就應該類推「結婚」的規定(第989條)
1.2乙說:無效(林)
1.2.1.類推適用是以法律有漏洞為前提,但民總第71條的規定本來就可以適用在所有的行為,所以關於身分行為違反強行規定的部分,如果沒有特別規定,就應該適用民總的規定。故此時根本沒有法律漏洞可言。
1.2.2.第973條旨在避免早婚,使其無效較為符合其意旨
1.2.3.989之所以規定得撤銷是為了避免影響婚姻存續其間受胎之子女的權益,而婚約並無此問題
2.那麼,如果採用無效的見解,是不是就沒有婚約撤銷的情形?
還是有,因為婚約本質上既然是身分上契約,那麼民總上規定得撤銷的情形(被詐欺、脅迫)還是有可能發生在婚約上,所以就算前面的爭議採取了否定說的立場,也不會讓979-1關於婚約撤銷的規定變成具文。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1-26 21:4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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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26 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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