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假設某甲兩位子女分別於95年8月、10月結婚,其分別在子女結婚時各給予250萬元之現金,並且在當年10月給予其妻500萬元;95年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試根據上述資料計算某甲95年贈與淨額共計多少?
答:189
稅法規定夫妻贈與免稅,贈與給子女嫁妝100萬內免稅ans:
有二位子女各贈與250萬→兩位共贈與500萬(250萬x2)兩位子女嫁妝免稅各100萬→共200萬(100萬x2)贈與淨額=500萬-200萬-111萬=189萬7.某甲於95年8月死亡,遺產總額中,有一筆公告現值200萬之士地,係甲於89.2月繼承取得,當年已繳納遺產稅,則納稅義務人申報某甲遺產稅者,其繼承之土地可以自遺產總額後扣除之金額多少元?
答:120萬元
請問這是怎麼算的呀??
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甲在89年2月繼承,而甲在於95年八月死亡→甲在前七年內死亡當年,而當有已繳納遺產稅,所以可以減扣60%遺產總額後扣除之金額=200萬x60%=120萬8.某甲從民國85年起從事房地產介紹工作,而其所得佣金一直均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民國95年1月國稅局查得此事,問國稅局應從那一年起核課某甲所得稅?
答87年
這年是考稽徵法核課時間稽第21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國稅局在95年1月查得甲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往前推七年→95年查得94年甲之所得94年-7年=87年國稅局應核課某甲所得稅9.我國稅法有關稅捐優先權之規定,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b、公司重整中發生之稅捐為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且優先受償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c、破產宣告前應徵收而尚未開徵之稅捐為財團費用,應優先於破產債權
d、滯納金準用稅捐之徵收優先普通債權之定
稅捐稽徵法第七條(破產財團成立後之應納稅捐)
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