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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身分法練習(98年律師、民法第1題)
甲中年喪偶,有已成年之子女丙丁二人。甲因友人戊向乙借款1000萬元而為戊作保,與債權人乙訂立保證契約,惟因戊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97年12月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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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14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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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6月修法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抗辯」(請忘了報紙上「全面採限定繼承」的講法)
1.乙向丁請求清償1000萬元,是否可行?
1.1.甲所留遺產(200萬)不足清償債務,有1148-1之適用。爭點:600萬房屋之贈與是否算入應繼遺產?
1.1.1.肯定說-->甲所留遺產=800萬(200+600),於800萬額度內丁負連帶責任,超過之200萬債務部分,但得主張有限責任(對債權人有利,但使未受贈與之人增加負擔)。換言之,乙僅得向丁請求900萬元
1.1.2.否定說-->600萬贈與只算入丙的應繼分,應繼財產仍為200萬,超過之800萬部分,丁得主張有限責任(較符立法理由,但對債權人不利)

2.若丁以自己之固有財產800萬元加上200萬元之遺產償還對乙之債務後,可否向丙求償?金額多少?
2.1.若採1.1.1.之肯定說:
2.1.1.800萬連帶責任部分,扣除200萬遺產,600萬連帶清償,丙丁內部分擔額各300萬,丁以自己財產清償,得向丙主張返還300萬。
2.1.1.剩餘200萬債務部分,丙丁內部關係各100萬。丁以固有財產替丙清償100萬,得向丙請求返還,但丙應得主張有限責任之抗辯。
2.2若採1.1.2.之否定說,則:200萬連帶債務;剩餘800萬債務部分丙丁內部分擔為各400萬。
2.2.1. 200萬債務部分負連帶責任-->以甲所留遺產清償
2.2.2. 800萬債務部分,丁償還自己內部分擔部分不得主張返還;丁以自己財產清償丙之內部負擔400萬部分,得向丙請求返還,且因丙受有贈與,於600萬額度內不得主張有限責任,故應返還400萬。

3.丁償還乙1000萬元後,得否以不當得利為由,向乙請求返還200萬元?
(為何是返還「200萬元」?看到這一題,應該可以合理懷疑出題老師採肯定說)
3.1.因現刑法採概括繼承制,如採肯定說,1000萬扣除應繼財產(200萬遺產+600萬贈與)後所餘的200萬債權雖非連帶,仍有法律上原因,並非「非債清償」,不得主張不當得利
3.2.如採否定說,1000萬扣除應繼財產200萬後所餘的800萬債權,亦屬有法律上原因,不得主張不當得利。

用否定說的見解,寫到了第三題數字會對不上,誰手邊有不同版本的擬答可以用否定說把數字對上的嗎?

P.S. 身分法複習暫時告一段落(接下來是商事法,應該會從保險法開始,大家一起努力吧)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3-16 23:4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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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16 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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